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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赠予孙女三套房却被拒绝赡养,并被孙女诉至法院......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2次举报


近日,苏州市吴中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就揭示了这样一段令人寒心的亲情故事,消息一经发布,这起案例立即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舆论旋涡。



案情简介


      三年前,孤寡老人吴老太的老宅被拆迁,由于其配偶及子女已过世,被安置人仅有吴老太与儿媳、孙女,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所有,孙女提供一套房屋给吴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孙女需承担对吴老太的赡养义务。

      随后,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孙女名下,孙女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吴老太居住。但是,孙女拿到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祖母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

     无奈之下,祖母将该房出租后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孙女得知后,她认为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吴老太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孙女起诉租客,并列祖母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法院审理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调解协议明确吴老太可以无条件居住在涉案房屋,“无条件居住”当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吴老太将涉案房屋出租并未违反调解协议,亦未侵犯孙女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孙女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相悖,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孙女的诉讼请求。孙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老太对孙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感到十分心寒和失望,遂起诉孙女,要求撤销对孙女的拆迁份额赠与。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吴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孙女的前提是孙女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双方日常沟通记录及孙女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孙女对祖母漠不关心,在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支持吴老太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


    本案判决也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制与道德的大课,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勿让利益冷漠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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