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蒋某与陈某系保险公司同事,2020年10月,蒋某向陈某转账100万元,陈某随即以家人名义投保了两份人寿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2020年11月,蒋某收到该两份保险的佣金7万元。2021年1月,蒋某离职,要求陈某提前退保,陈某遂办理了前述两份保单的退保手续,收到返还的保费89万余元后即转账归还蒋某。蒋某认为陈某系向其借款100万元为自己家人购买保险,应全额返还款项,遂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剩余10万元余元并要求支付利息。陈某表示此款系蒋某为完成销售业绩让陈某投保的保险产品,原本约定一年后退保还款,届时现金价值约为92万余元,加上此前获得的佣金,基本不存在损失,系蒋某提前离职导致的提前退保,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经审查,蒋某虽提交了100万元的转账凭证,然从款项流转以及保险购买和退保的情况来看,陈某抗辩的内容具有高度盖然性,蒋某未就其主张的借贷性质进一步举证和合理说明,遂驳回了蒋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对双方的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进行举证,本案原告虽提交了100万元的转账凭证,但被告对该款项的用途、返现情况进行了说明和举证,而原告未能就借贷性质进一步举证及合理说明,其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转自: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