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00153601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作者:张润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次举报

        一、能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的爱宠吗?

        答案: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可见在我国,个人可通过遗嘱继承财产,国家、集体、组织也可通过遗嘱取得财产。宠物在法律上是没有继承权的。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二、订立遗嘱,能随意写吗?

        答案:不能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电脑打印,只能用笔书写。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自书遗嘱书写完毕,遗嘱人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即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4)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部分效力问题。自书遗嘱尽量避免大面积的涂改与增删,遗嘱人应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代书人、见证人的义务

        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中,需代书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由于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不同,难以通过笔迹鉴定方式确定真伪,不易确定事后是否存在修改更换,因此与传统纸质遗嘱不同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2)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说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均要求订立遗嘱与见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记录姓名时,应当清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认身份。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确保陈述清晰、真实。

        (2)记录肖像时,录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出来。注意录音录像时,要保持一直录摄,即一镜到底,避免分成几段录制。

        (3)记录年、月、日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前提条件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2)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无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真实性发生争议时,虽然公证遗嘱形式更严格、程序更严谨,但本质上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无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因此,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立遗嘱的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改变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



张润洁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8500153601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237分 (优于61.3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张润洁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52 昨日访问量:7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