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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马XX莫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阿更拉体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6日 684人看过 举报

2021-08-26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XX。
法定代表人:范XX,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马XX莫,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
本院依照生效的(2019)川3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马XX莫没收财产一案。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XX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马XX莫自行申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马XX莫有存款13.22元,并将此款依法冻结、扣划、上缴财政;经传统查控,以及到被执行人马XX莫捕前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马XX莫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的财产已依法冻结扣划并上缴财政,经传统查控及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马XX莫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3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马XX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将继续予以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肖锦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XX
阿更拉体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自2016年投身律师职业伊始,即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迄今已亲办各类刑事案件逾百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1513420********6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