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更拉体律师
阿更拉体律师
四川-凉山专职律师
18282822217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阿XX、金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阿更拉体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1497人看过 举报

2020-09-2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XX,男,彝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辩护人阿XX体,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金XX,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汉族,初XX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四川省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彝语翻译沙祖,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9]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金XX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XX及其辩护人阿XX体,被告人金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X,翻译沙祖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XX与金XX分别受雇于人到云南省丽江市运输毒品。金XX受老板的安排,先在丽江师范学校附近的XX快递取得装有毒品的包裹。2019年2月17日,金XX打XX将毒品带到丽江师范XX准备交给接货人。当天,阿XX受老板安排,乘坐出租车到丽江师范XX与金XX接头。金XX将毒品交给阿XX,阿XX将毒品放在出租车上并坐车返回准备交货,在途XX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共16块,净重4178.8克;经鉴定系海X因,含量在33.24%--49.48%之间。当天14时许,公安民警在丽江市XX附近将金XX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XX、金XX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根据《XX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请本院对被告人阿XX、金XX依法判处。
被告人阿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阿XX受“扎XX”的安排接应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不排除有特情犯意引诱的可能性存在;被告人阿XX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阿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XX受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不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可能性存在。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金XX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金XX、阿XX分别受不同的上家安排,准备到云南丽江的指定地点接应毒品。被告人金XX先取到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将毒品装入一口袋内,然后携带毒品,于当天14时许乘车到达丽江市师范学院门口,将毒品交给了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阿XX。随后,二人离开。阿XX接到毒品后乘坐出租车返回,在返回途XX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阿XX乘坐的出租车后排座位上查获一装有毒品的口袋,内装有16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4178.8克;经鉴定系海X因,海X因含量在33.24%--49.48%之间。当天14时许,公安民警在丽江市XX附近将被告人金XX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9年1月1日XX午,布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在工作XX得到线索称,有一伙布拖籍的彝族人员伙同他人长期在缅甸将毒品运输到XX国境内进行贩卖。经核实线索后,布拖县公安局于当天对该案进行立案。
2、移送案件通知书、移交物品清单载明: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7日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布拖县公安局管辖,同时移交毒品可疑物4814.3克(8块长柱型大方块、8块长柱型小方块)。
3、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民警根据工作XX掌握的线索,于2019年2月17日14时许,在丽江市古城区从一辆车牌号为云P×××××的绿色出租车后排座上抓获被告人阿XX,从其座位旁的塑料编织袋内查获用白色胶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16块。随后,民警在丽江市XX附近将被告人金XX抓获。
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民警经搜查,①从被告人阿XX处扣押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尾号2075)、其本人身份证一张,海X因可疑物16块。②从被告人金XX处,扣押手机两部、银行卡六张、其本人身份证一张。
5、毒品称量记录载明:经当被告人阿XX的面,对从其处查获的16块毒品可疑物进行分别称量,共计净重4178.8克。
6、检材提取笔录、检材封存笔录载明:民警从查获的16块毒品可疑物XX,分别从每块XX随机提取检材一份,共提取16份检材,封装送检。
7、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9]112号检验报告载明:从查获的16块毒品可疑物XX,提取检材16份封装送检。经检验,均检出海X因,海X因含量在33.24%-49.48%之间。
8、物证照片载明:现场抓获被告人阿XX的照片、从出租车后排座位上查获一编织口袋装着的毒品的照片;当被告人的面对查获的16块毒品,每块进行分别称量的照片;当被告人的面,提取检材的照片。
9、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阿XX、金XX的基本情况。
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经对被告人阿XX、金XX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尿检均呈阴性。
11、入所体检表记录被告人阿XX、金XX二人体表正常。
12、辨认笔录载明:①辨认人阿XX,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XX辨认出,被告人金XX就是交毒品给他的男子。②辨认人金XX,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XX,辨认出被告人阿XX就是接毒品的人。
13、布拖县公安机网情大队布公(网安)[2019]5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对涉案的两部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手机勘验记录:“150××××5527是四个酒桶寄件人的号码”。被告人金XX当庭供述称,该内容系其毒品上家发在其黑色OPPO手机上的微信内容。该号码是其当天取的快递包裹上留的寄件人的号码。
14、证人勒XX的证言称:我是来丽江耍的;2月17日早上我与衣X(指阿XX)到了水库边,之后衣X不知道哪里去了。衣X(不知道真实姓名)说他在丽江打工,我来后带我在各个景点玩。庭审XX,被告人阿XX供称衣X就是指的他本人。
15、证人和某某的证言称:我是跑XX车的师傅。2019年2月19日XX午1点25分时,我按照订单信息在丽江师范学院旁边的一个小座农家院附近接乘客,我拨打乘客的电话,他的电话是空号。之后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了一个麻布口袋上了我的车。口袋里装有东西,袋口拴着的。他上车时将东西放在后排座,他人坐在副驾驶位。他上车后让我先将车开到丽江师范学院正门口,说有一个朋友还要过来。上车后,这个乘客一直在发微信,微信语音也是贴着耳朵听,我听不到。我把车开到丽江师范学院正门口后,等了几分钟,然后我就看见一辆出租车朝我这边开过来停下,车上下来一个XX年瘦高的男子,那个男子差不多等了七、八分钟后,我车上的乘客就下车去找这个男子,然后他们一起坐在我车子后面交谈了差不多两三分钟后,我车上的乘客就将他上车时带到东西拿给了那个XX年男子。那名XX年男子拿了袋子后就上了他之前坐过来的那个出租车走了。我车上的乘客就叫我带他去火车站了。在去火车站的路上,公安民警就把我车上的乘客抓获了。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称:2019年2月17日XX午1点10多分的时候,有一名XX年男子乘客从丽江市XX上了我的出租车,当时他是和一个骑白色电瓶车的小伙子在一起,乘客不怎么会说话,小伙子给我说送他到丽江师范XX。上车后那名乘客就问了我一下,什么时候能到,还有多远。上车后,那名乘客基本上都是在打电话和接电话,都是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我听不懂。车到了丽江师范学院门口后,那名乘客就下车了。下车后,那名乘客就打电话,打了差不多七、八分钟,对面有一辆银色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对他叫了几声傻逼,说是这里。他们走到银色车子后面说了几句,乘客从小伙子那里拿了一个口袋上了我的车,东西放在后排座,他也坐在后排去了。说是回到上车的地方,花马街。后来出租车行至北门市场的路上,我车上的那名乘客就被公安民警抓了。民警查获了那名XX年男乘客提上车的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
17、被告人阿XX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2月17日,一个自称叫扎XX的人给我500元车费,让我去拿毒品。他约好交易地点后,我就坐的士到达丽江师范学院门口下车。一个汉族年轻小伙子就主动找到我问我是否是来接毒品的,我说是,然后他就将用口袋装着的毒品交到我手上。我拿到毒品后,又乘坐出租车准备将毒品交给扎XX。我乘坐到了出租车行至丽江市古城区一条街道上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我坐的后排座位旁,查获了口袋内装着的,用白色胶纸包裹的大大小小16块毒品。经当我面称量,净重4814.3克。扎XX是经一个布拖籍彝族妇女介绍认识的,这次我帮他拿毒品,他还没谈报酬。
18、被告人金XX的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12月,经我朋友介绍在微信上与老板联系上了。老板安排的工作是让我负责到一个地方去拿一个东西然后交给另外一个人,每次报酬3千元。取东西时老板在微信上给我发一个地址,我到后就有人交一个纸箱子给我,我拿到箱子后等到第二天,再把箱子拿到指定地点交给另一个人。之前,我一共取过三次箱子,寄过一次快递。报酬支付是我发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我就收到钱了。前面三次基本上每次是2千多元。2019年2月17日,我和之前一样,按老板的安排从丽江师范学校附近的一个XX快递里取到一个快递。老板就让我找个宾馆开房,然后将东西拿到房间里把包裹打开。我打开快递看是一个木酒桶。之后,老板让我将木酒桶给弄开,然后把里面的东西取出来,我看见是毒品,我数了一下总共有16块,8大8小。我将毒品装在一个袋子里。然后我按老板的安排,乘坐一出租车到达丽江师范学校门口,站着等了一会儿,就看见一辆出租车在我旁边一点停了下来,见一个个子高、瘦的男子下车来,我就走上前问他是否是来拿东西的,他说是后,我就将装在袋子里的毒品交给了他。之后,我就打车到了丽江XX准备乘坐火车回家,在丽江XX大门口就被抓了。民警从我身上查获两部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白色苹果手机是我的,号码151××××5675,黑色那部手机是老板给我的,号码是199××××7196。我老板的微信名是“杨X”,是通过我在上海打工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
19、视听资料。对被告人阿XX、金XX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接收毒品快递包裹,并将收到的毒品交给接货人被告人阿XX,阿XX接到毒品后在运输毒品途XX被抓获。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了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达到4178.8克,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X、阿XX分别受不同的上家安排,各自独立完成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二被告人应单独对各自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XX、阿XX的辩护人关于“金XX、阿XX受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金XX、阿XX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从轻。被告人金XX、阿XX的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查缉的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无关,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阿XX、金XX决定刑罚。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金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本案查获的海X因4178.8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吉XX
审 判 员 江  黎
人民陪审员 熊 顺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阿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X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刑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阿更拉体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自2016年投身律师职业伊始,即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迄今已亲办各类刑事案件逾百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1513420********6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