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3428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则阿XX,女,1980年5月6日出生,彝族,粮农,文盲,籍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被告人冷则阿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3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阿牛拉体、阿更拉体,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马XX,女,1967年6月6日出生,彝族,粮农,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被告人马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5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石X,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粮农,高中文化,籍贯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人石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冯XX,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粮农,小学文化,籍贯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告人冯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彝语翻译兰X此底,普格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则阿XX、马XX、石X、冯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X、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则阿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XX、石X、冯XX、彝语翻译兰X此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联系毒品上家、下家,约定好毒品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再唆使其未成年侄女马X某某(在逃)从毒品上家处拿到毒品,再卖给毒品下家并获取毒资。马X某某收到毒资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旁边的XX银行ATM机处将毒资存入马XX的银行账户。
2018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XX电话联系冷则阿XX,表示自己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要求将毒品交给自己的侄女马X某某。同日,冷则阿XX将分装为7个零包的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马XX,并按要求在成都市郫县XX将7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马XX的侄女马X某某。2018年3月15日,马XX电话联系冷则阿XX,表示自己要购买价值2,4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要求将毒品交给自己的侄女马X某某。同日冷则阿XX将分装为10个零包的9.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马XX,并按要求在成都市XX上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马XX的侄女马X某某。
在马XX的唆使下,其侄女马X某某多次从冷则阿XX处拿到马XX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每次10个零包。2018年3月15日,马XX的侄女马X某某在马XX的唆使下,从冷则阿XX处拿到了10个零包毒品海洛因。同日19时许,马X某某在马XX的唆使下,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旁边,以每个400元的价格向石X贩卖了4个零包海洛因。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1单XX抓获马X某某,并在其一绿色玩具熊内查获7个零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7个零包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净重6.9克。
被告人石X长期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并通过被告人冯XX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吸毒人员手中。2018年4月23日中午,石X、冯XX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的破屋内向邓某贩卖了一个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日,石X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通过冯XX向石X贩卖了一个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随后公安机关抓获石X、冯XX,并从石X处依法查获16个零包可疑物,从冯XX处查获1个零包可疑物。经称量、鉴定,石X持有的16个零包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净重2.4克;冯XX持有的1个零包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净重0.4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则阿XX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XX为了贩卖而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且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X、冯XX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冷则阿XX辩称:自己只贩卖了9.5克海洛因。2018年3月10日贩卖7克毒品海洛因给马XX的指控不是事实。在侦查阶段供述贩卖7克毒品海洛因是在侦查人员诱供和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被告人冷则阿XX的辩护人辩护称:1.指控被告人冷则贩卖给马XX7克毒品海洛因的证据不足,冷则阿XX应只对贩卖9.5克海洛因承担法律责任。2.被告人冷则阿XX明知马X某某是未成年人的事实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3.被告人冷则阿XX当庭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马XX辩称:1.只买过9.5克海洛因。2.因不懂法律政策,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X、冯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XX电话联系冷则阿XX,表示自己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要求将毒品交给自己的侄女马X某某。同日,冷则阿XX将分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按要求在成都市郫县XX交给马XX的侄女马X某某。2018年3月15日,马XX电话联系冷则阿XX,表示自己要购买价值2,4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要求将毒品交给自己的侄女马X某某。同日冷则阿XX将分装为10个零包的9.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马XX,并按要求在成都市XX上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马XX的侄女马X某某。2018年3月15日,马XX电话联系冷则阿XX,表示自己要购买价值2,4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要求将毒品交给自己的侄女马X某某。同日冷则阿XX将分装为10个零包的9.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马XX,并按要求在成都市XX上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马XX的侄女马X某某。同日19时许,马XX唆使其侄女马X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旁边,以每个400元的价格向石X贩卖了4个零包海洛因。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1单XX抓获马X某某,并在其一绿色玩具熊内查获7个零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7个零包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净重6.9克。
被告人石X长期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并通过被告人冯XX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吸毒人员手中。2018年4月23日中午,石X、冯XX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的破屋内向邓某贩卖了一个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日,石X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通过冯XX向石X贩卖了一个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随后公安机关抓获石X、冯XX,并从石X处依法查获16个零包可疑物,从冯XX处查获1个零包可疑物。经称量、鉴定,石X持有的16个零包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净重2.4克;冯XX持有的1个零包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净重0.4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载明: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指定普格县公安局管辖,并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普格县人民法院审判。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载明:2018年3月16日12时许,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冷则阿XX,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一单元五楼19号查获获帮助马XX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未成年人马X某某,并在马X某某租住房屋内的一玩具熊内查获零包可疑物7个;同日13时许,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西昌市XX一房屋内查获被告人马XX。2018年4月23日,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抓获被告人冯XX、石X,从冯XX的裤包中一铁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从石X房间内查获几粒毒品可疑物,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一铁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16个。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4、普格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普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冷则阿XX、马XX、石X、冯XX,并依法向四人宣布拘留证,并通过电话将拘留情况以及拘留期限通知了四人家属。
5、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普检侦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普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普格县公安局指定据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证实:2018年4月23日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依法对马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月24日,普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马XX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地点为普格县新建南XX,依法将该情况通知了其家属。同日,普格县公安局出具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将犯罪嫌疑人马XX予以释放。4月24日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XX批准逮捕决定,4月25日普格县公安局对马XX执行逮捕。
6、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四份。证明:四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7、普格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普格县公安局对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涉案物依法进行了扣押。
8、成都市计量鉴定测试院,第201XXXX1064号鉴定证书。证明:普格县公安局在本案中用于称量毒品可疑物的电子秤是合格的。
9、普格县公安局毒品入库清单。证明:2018年3月19日,民警依法从马X某某处查获的6克毒品可疑物作入库管理0.9克已提取送检;2018年4月30日,民警依法对从被告人冯XX处查获的0.2克(另0.2克已提取送检)毒品可疑物、从石X处查获的2.2克(另0.2克已提取送检)毒品可疑物作入库管理。
10、普格县公安局普公(禁)查财字(2018)10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马XX银行账户的资金动向、交易明细。
11、领条。证明:2018年5月2日,苦某从普格县公安局领走了与本案无关的被告人石X的随身物品。
12、普格县公安局普公(刑)调证字(2018)2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所调取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马XX与冷则阿XX、马X某某存在大量通话,此与冷则阿XX供述、马X某某证言情况相符。也证实了被告人马XX与石X、马X某某存在大量通话,此与马X阿XX证言、石X供述的情况相符合。
13、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证实:本案四名被告人均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1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证实:普格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冷则阿XX等人贩卖毒品一案移送普格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依法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了四被告人。
15、情况说明。证实:见证人葛X、黄X为马X某某的教师、王某系普格县XX的居民。普格县公安局民警将吸毒人员石一只么抓获时,在其身上未发现其以100元购买的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普格县公安局在挡获马X某某时,在其房间内未发现1,600.00元现金。
16、见证人身份信息。证实:本案中的见证人具有见证人资格。
17、证人马X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XX长期通过电话联系好毒品上家、下家,遥控指挥贩卖毒品。并通过电话(181XXXX6898)联系其侄女马X某某,要求马X某某到毒品上家被告人冷则阿XX处拿毒品海洛因零包,通过电话联系买家即毒品下家,约定好毒品交易地点(成都市金牛区兴盛世家A去广场附近)、交易数量并告知马X某某,由马X某某将毒品交给下家、收取毒资。马X某某收到毒资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旁边的XX银行,将钱通过被告人马XX的银行卡62122XXXX4XXX汇给被告人马XX。马X某某先后从被告人冷则阿XX处拿了五六次(后说四五次)毒品海洛因零包,每次10个,然后再以每个零包400元的价格卖给扎某和另外一个藏族女子,2018年3月15日,马X某某在被告人马XX的授意下,再次到被告人冷则阿XX处拿了10个零包毒品海洛因,加上之前拿到未出售的一个零包共计11个。3月15日19时许,马X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兴XX旁边,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向石X贩卖了4个海洛因零包,得赃款1600元,钱目前未打给被告人马XX。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马X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XX一单元5楼19号的租住屋内查获马X某某,并在马X某某的绿色玩具熊内查获7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018年3月19日,普格县公安局当着马X某某的面对7个零包毒品可疑物进行了称量、取样。因马X某某是未成年人,每次询问均有老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监督,程序合法有效。
18、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18年4月23日中午,邓XX电话联系石X(号码为134XXXX9633)表示自己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邓XX就骑自行车到被告人石X的破房屋内找到石X和冯XX,用5张10元面值的人民币,向石X、冯XX二人购买了一个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钱是冯XX接的,毒品是冯XX递给邓某的。冯XX平时负责帮石X将吸毒人员购买的毒品送到吸毒人员手上,石X才是毒品海洛因的卖家。
19、证人沙某证言。证实: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XX附近抓获了石X和冯XX,石X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自己先与吸毒人员联系好,再由冯XX负责将毒品送交到吸毒人员手上,冯XX收回毒资后再交给石X。
20、证人石X证言。证实:2018年4月23日11时许,石一只么电话联系石X,表明自己要购买毒品,石X表示要12点以后才有毒品海洛因。当天12点左右,石一只么到达石X平时贩卖毒品的地方,遇到石X后将购买毒品的毒资两张50元面额共计100元人民币交给石X后在公路边等待。石X离开后没多久,冯XX将石一只么购买的毒品送来交给石X。交易完成,石X骑自行车离开现场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1、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8)0319、0440号理化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3月16日,普格县公安局在办理被告人冷则阿XX、马XX贩卖毒品一案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6.9克中检出海洛因;2018年4月23日,普格县公安局在办理被告人石X、冯XX贩卖毒品一案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2.8克中均检出海洛因。后依法将鉴定结果告知了四被告人。
22、普格县公安局普公(禁)搜字(2018)5号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3月16日,普格县公安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马X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XX一单元五楼19号的租住屋进行了搜查,并在房间客厅沙发上一玩具熊内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7个。
23、普格县公安局普公(禁)搜字(2018)11号、12号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4月23日,普格县公安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石X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进行了搜查,在背包中一铁盒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16个、手机两部;后依法对被告人冯XX的人身进行了搜查,在其裤包中一铁盒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
24、马X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称量记录、毒品取样记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3月19日,民警当着持有人马X某某的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马X某某处查获的7个零包毒品可疑物进行了称量。经称量,7个毒品零包可疑物毛重8.1克,净重6.9克。称量结束后,民警对7个零包可疑物抽取0.9克送检,并对整个称量取样过程进行拍照固定。
25、从被告人冯XX、石X处查获的毒品称量记录、毒品取样记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4月26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冯XX、石X处查获的零包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从冯XX处查获的1个零包毒品可疑物毛重0.7克,净重0.4克;从石X处查获的16个零包毒品可疑物毛重8.6克,净重2.4克。同日,民警依法对二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可疑物各取样0.2克送检。并对整个称量取样过程进行拍照固定。
26、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8年3月19日,在见证人葛雪洁的见证下,马X某某指认自己与阿比妈妈(冷则阿XX)多次进行毒品交易的地点为郫县XX对面的街道。民警对整个指认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
2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对四被告人还有马X某某进行讯问及进行毒品称量、取样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
28、被告人冷则阿XX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马XX电话联系被告人冷则阿XX,让冷则阿XX购买价值2,4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其侄女马X某某。后冷则阿XX向一彝族男子购买了价值2,4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9.5克。应马XX要求,冷则阿XX将9.5克毒品用白色塑料纸包装成10个零包后,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贩卖给马XX,并到成都市郫县XX街上将10个(每个重1克左右)零包毒品海洛因交给马XX的侄女马X某某。马XX事先将冷则阿XX的电话号码告知马X某某,马X某某联系冷则阿XX后,二人在成都市郫县XX进行毒品交易。2018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马XX电话联系冷则阿XX,表示自己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冷则阿XX向一彝族男子购买了价值1850元的7克毒品海洛因。分装成7个零包,每个重1克。后应马XX要求,冷则阿XX在成都市郫县XX将7个毒品零包交给其侄女马X某某。冷则阿XX向马XX贩卖过两次毒品海洛因,因冷则阿XX欠马XX债务,应得毒资用于抵债了。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冷则阿XX时,从其家中厕所的下水道内查获了其丢弃的、用于贩卖毒品时使用的工具电子秤和剪刀。马X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83XXXX7305,被告人冷则阿XX的电话号码是151XXXX1622和130XXXX2308,被告人马XX的电话号码是181XXXX6898。
29、被告人马XX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XX在侦查阶段拒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手机里面有如下电话号码及所存名称:“比妈妈”的电话号码130XXXX2308;文也阿莫的电话号码151XXXX1622;阿花的电话号码183XXXX7305;小波的电话号码181XXXX6293;妹的电话号码是135XXXX5281;扎西老婆的电话号码是182XXXX4458.马XX称自己近段时间未与文也阿莫即号码151XXXX1622联系,自己时不时会与阿花联系。
30.被告人石X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向被告人马XX买过三次毒品,每次都是和马XX联系,然后她让我到万人小区广场等,随后马XX的侄女马X某某将毒品拿过来给我,我将现金拿给她的侄女。2018年3月份,我给马XX打电话称要购买4克毒品。后她打电话称她侄女到成都市郫县XX拿毒品去了,让我到万人小区广场等。半个小时后,马XX的侄女来了,将1600元交个其侄女后,该女子称只有2克毒品,另外2克要等晚上才给我,但我没有同意,又拿回800元。2018年4月23日11点左右,我在成都市金牛区XX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三哥”购买了1.6克毒品,准备卖给别人。我带着毒品回到成都市金牛区XX破屋内,兵娃儿称有人要买毒品,让我拿价值200元的毒品给他。我将价值200元的毒品交个冯XX后,冯XX就离开了。冯XX平时帮我送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我就拿点毒品海洛因给她吸食。
31.被告人冯XX供述与辩解。称:被告人石X与吸毒人员联系好毒品交易数量、金额后,由吸毒人员将毒资支付给石X,再由冯XX负责将毒品送交吸毒人员,石X提供一些毒品海洛因给冯XX吸食。2018年4月22日下午,石X通过冯XX,在成都市XX附近的洗车场向石一只么和不知姓名的两人各贩卖了一个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
另外,被告人冯XX还帮助一个叫阿X的彝族妇女向他人贩卖过三次毒品。2018年4月22日上午,冯XX帮助阿X向他人贩卖了一个价值1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2018年4月22日下午,冯XX在成都市XX附近的洗车场向石一只么各贩卖了一个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2018年4月23日中午,冯XX帮助阿X向他人贩卖了一个价值1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交易未完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零包也被依法查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互为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冷则阿XX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XX以贩卖为目的而多次向他人购买海洛因,且有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X、冯XX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冷则阿XX、被告人马XX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冷则阿XX当庭翻供,称:供述贩卖7克毒品海洛因是在侦查人员诱供和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辩解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冷则阿XX、马XX两被告人在2008年3月10日左右贩卖七克海洛因的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冷则阿XX被告人马XX该次贩卖海洛只认定次数,不认定克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则阿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内缴清)。
三、被告人石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冯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内缴清)。
五、对涉案毒品海洛因8.4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旭
审 判 员 李 国 英
人民陪审员 阿都尔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XX
阿更拉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