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3428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XX,男,彝族,小学文化。被告人阿XX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29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阿XX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沙XX,男,彝族,小学文化。被告人沙XX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29日被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沙XX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辩护人阿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阿更拉体,四川XX律师。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沙XX犯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X、代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XX及其辩护人陈X,被告人沙XX及其辩护人阿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螺髻山镇洛博村四、五组村民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村干部侵害,在阿XX、沙XX等人的组织下,先后多次到普格县螺髻山镇政府、普格县信访局、普格县县委、凉山州州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2017年12月25日,阿XX、沙XX认为螺髻山镇政府有敷衍之嫌,组织村民六十余人围堵在镇政府,阻扰工作人员正常上下班,私自烧毁政府所有的柴火,直到当晚23时许才陆续离去。2018年1月18日9时许,因对县委专案组的答复不满意,阿XX、沙XX再次组织村民七十余人围堵在普格县县XX,导致县委通道封闭,交通阻断,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下班,在公安机关要求解散的情况下拒不解散,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2018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阿XX、沙XX被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XX、沙XX组织多名群众围堵国家机关,妄图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合议庭鉴于二被告人归案认罪态度较好,在四年以下判处。
被告人阿XX辩称:我们是正常上访,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阿XX的辩护人提出:主要事实无多大争议,但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沙XX辩称:上访是村民自发行为,我没有组织,是正常上访,不是起诉书指控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沙XX的辩护人提出:沙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善良单纯,未收取一分报酬,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螺髻山镇洛博村四、五组村民在2017年11月份得知自身权益被村组干部侵害后,在本组村民阿XX、沙XX相邀下先后到螺髻山镇政府、普格县信访局、普格县县委、凉山州纪委上访。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阿XX、沙XX对螺髻山镇政府对其上访所反映问题答复不满,便积极相邀村民六十余人围堵镇政府,阻扰工作人员正常上下班,并私自将镇政府用于伙食团煮饭的木柴拿来烤火,直至当晚23时许才离开。2018年1月18日9时许,阿XX、沙XX对县委调查组调查答复不满,再次相邀村民七十余人到普格县城XX堵县委大门通道,致使县委通道封闭,县委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下班,且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劝说下拒不解散,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当日15时许,被告人阿XX、沙XX在公安机关劝说无效下被依法强行带离现场,县委被堵通道才恢复正常上下班。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阿XX和被告人沙XX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现场勘验照片、笔录。证实:被群众围堵的普格县县XX和螺髻山镇政府现场概貌、方位。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阿XX、沙XX的到案过程。
4、普格县委群众工作局来访登记表。证实:普格县委群众工作局对螺髻山镇洛博村四、五组村民来访作了答复。
5、普格县委办、农办、档案局、政法委、机构编制办、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宣传部的证明。证实:2018年1月18日洛博村村民在县委门口闹访、缠访,时间长达五小时,哄闹、围堵、封锁县委大门致使单位职工难以正常进出办公楼,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上访签字名册、交纳犁地费用花名册、犁地和上访开支记录单及洛博村四、五组村民名册。证实:四、五组村民参与上访人员名字、电话号码及200元钱收取情况。
7、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大、治安大队、城关派出所及特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证人吉XX、吉X某某、阿X某某、阿X某某及阿X某某等人外出务工,无法提取证词的说明;证实围堵县委通道的群众系螺髻山镇洛博村村民,严重影响县委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经出警人员劝解被拒的情况;调取的县委门口监控视频不完整的情况。
8、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阿XX持有洛博村村民上访承担协议1份、四组犁地费用交费单2份、自行组织人员名单1份。
9、证人阿XX某证言。称:2018年1月15日,我和阿XX、沙XX等几人到螺髻山镇政府说我们螺髻山镇洛博村四、五组的牧场、村活动室、开垦地被卖和电站赔偿的事,然而工作人员喊我们不要乱上访,我们回去召集村民说公安机关不管我们的事了,村民就说到县上找县委书记说,并约定于2018年1月18日到县委找说法。2018年1月18日早上九、十点左右,我们两个组七八十人到了县委门口就不让我们进去,公安机关的人喊我们派几个代表去说,其他人先回去,我们派了五个代表进去,其他人继续围堵在县委门口,一些村民想强行进县委,与公安人员发生了口角,直到当日下午三点左右,公安民警就将我们强行带离现场。我们每家交了二百元,一共一万多元,交由阿XX和吉X某1来开支。
10、证人阿底某某的证言。称:我们螺髻山镇洛博村四、五组集体改造的土地被卖了,我们村民到过镇政府、县信访局和州纪委上访都没结果,因此我们到县委上访的。商量上访的事都由阿XX和沙XX等几个人通知,开会约定每户派一人参加上访,每家交二百元,两百元用于以后改造土地。到镇政府上访那次,村民把镇政府伙食团的柴抱来烧火烤了,听说是没经过政府工作人员同意。
11、证人吉XX某证言。称:我参与了到螺髻山镇政府的两次上访,是阿XX、沙XX等人召集我们参加的。我老婆说2018年元月17日沙XX、阿XX等人召集到火把广场说明天每家必须派出一个到普格县委闹事,因此我老婆就参与到县委闹事。
12、证人吉X某2的证言。称:我没有参加县委闹事,参加了螺髻山镇政府上访,在螺髻山镇政府不知哪些村民将镇上柴火抱来,在镇政府里面烧火烤,第二天沙XX喊到螺髻山火把广场,我去后有阿XX、阿XX某、阿底某某说把村民喊起来,告知村民对镇上的答复如满意就算了,如不满意就到县上去找县委书记。
13、证人阿X某1证言。称:2018年12月份,我老婆说有人通知明天每家必须派出一个人去围攻镇政府,我没在是老婆参加的,过后沙XX、阿XX等人给我说,现在还是没有结果,我们一起又到县信访局,再到州纪委,他俩对反馈结果不满意,到县委闹事我没有参加。
14、证人吉X某3证言。称:2018年1月17日中午,阿XX、吉X舍木通知每家人到坝上开会,会上阿XX、吉X舍木等人说第二天每户必须派一个代表到县上去,如果哪家不派,以后他家里出了事就不管这家人。我临时有事是我妈参加的。
15、证人博期某某证言。称:2018年1月17日,阿X某某、阿XX、沙XX、阿XX某、吉XX、吉X某某等人说县里面没给答复,要明天每户派一个代表去找县委要说法,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我们来了120人多人,费用自己解决的,是阿X某某、阿XX、沙XX、阿XX某、吉XX、吉X某某等几个人组织的。
16、证人阿说某某证言。称:2018年1月18日早上10点左右到县委门口,我和村民就坐在门口等县委书记,等了两小时我和我老公就去吃饭了,回来后一个多小时,公安就来了,然后被带离现场。
17、证人吉XX1证言。称:我参加了两次到镇政府上访,有我和吉X某某、吉X某1、沙XX、阿XX、阿XX某等人分别到每户家中将人员通知到一起,再到镇政府闹事,到县委闹事这次我没参加。
18、证人汉X某某证言。称:2018年1月18日,我们洛博村八、九十个村民以女的在前面男的在后面的方式围堵在县委门口长达五至六个小时,公安叫我们派代表进去,其他人解散掉,但我们没得到刘XX的答复就没有走,后来就被公安机关带离了现场。
19、证人则某某的证言。称:村民们怎样组织到镇政府闹事我不清楚,当天镇政府大门是锁起的,村民就坐在镇政府大门口,他们没有阻扰我们工作人员办公,只是下午下班时不让我和耿XX某去吃晚饭,并且没经过我们允许就把镇政府伙食团用来煮饭用的一些柴抱来烧火烤了。
20、证人耿XX某的证言。称:洛博村村民来镇政府上访二至三次,时间大概是2017年11月、12月份,2017年12月上午九时,村民将镇政府大门关上,拉着我和则某某不准走,并将镇政府柴拿到院坝内烧起烤火。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我同沙马日惹一起到县委看见村民四五十人将县委门口堵起,直到下午二时左右,公安机关劝他们撤离,村民不同意撤离才被强行带离的。村民上访目的是想把土地收回去自己分配种植,并且对村上领导不满意。我听吉X某2说,在上访时村民组织起到螺髻山三号靶场开过三次会,要求上访户每家必须出一个人,如果不出人的以后婚丧嫁娶其他人就不去了。
21、证人日嘿某某证言。称:2018年1月18日下午2时30分,我到县委上班时,看见县委大门口被二十多个彝族老乡堵起,进入不了县委,我在县委门口看见同事王XX也被堵在县委大门口,过了一会县委门卫与公安人员劝解老乡,才疏通了一条通道,我们才进入县委上班。
22、证人王XX证言。称:上访群众围堵时间从2018年1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至下午3时左右。当天中午我下班时看见七八十个彝族在县委门口守起至下午2点30分我上班时,看见五十人左右彝族将县委大门口堵起,进不了县委。
23、证人杨X某证言。称:2018年1月18日上午10点50分,我同日比拉比在县委门口上班,有70至80人要往县委里面走,我们将他们挡住,并将县委大门关起不让他们进去,他们要去找县委书记解决事情,公安来了后让他们派代表去说,他们选了四个女的、一个男的去,其他人在门口堵起,下午14时,代表告知上访村民让回去等待调查清楚才答复,村民听后不走,一定要见到刘XX才走,并强行开门,后经公安劝解无效,才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村民围堵在县委大门,工作人员很难进出,有两个妇女工作人员准备从县委门口出去,看见门被堵死了,就绕道从小门出去的。
24、证人罗X某证言。称:2018年1月28日,我辖区村民自行组织30至40人到县委上访闹事,当即我同联点干部赶到县委找到村民进行劝说,但他们不听我们劝,要直接找刘XX反映,聚集在县委门口堵起至下午2时左右县委好多工作人员准备去上班时无法进入正常上班,直至公安将他们抓走。之前村民二次到镇政府上访聚集在镇政府坝子,自行将政府伙食团柴拿来烧火,不准耿XX某、则某某下班。有阿XX某、沙XX、阿XX、吉XX某等,其中沙XX表现较为激烈。
25、证人胡X某证言。称:2018年1月初,专案组到螺髻山镇政府找了几个村民代表说他们反映土地一事,调查结果暂时没出来之前,不得非法上访,不准聚众闹事。但他们口吻比较强硬,说这件事必须处理好,给村民满意答复,不然他们和村民会继续找相关部门上访。
26、被告人阿XX的供述与辩解。称:我参与上访有西昌一次,螺髻山镇政府5至6次,普格县委一次,我们是合法上访,村民交的200元钱是用来犁地的,不是拿来上访,螺髻山镇政府抱柴烧火烤是经过工作人员则某某同意了的。
27、被告人沙XX的供述与辩解。称:我前后共参加了三次上访,我没有组织闹事,也没有冲击政府,我提议是到州上上访,不是到县委上访,我没参与收钱,收来的每户200元钱最初是用于犁地的,没有用完就用于了上访开支。
28、证人罗X某、则某某的辨认笔录。载明:分别指认出参与聚众上访的二被告人阿XX、沙XX。
29、视听资料。载明:县委大门口监控视频记录了案发过程,证实车辆和人进出大门受阻。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阿XX、沙XX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沙XX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不满、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积极相邀并参与围堵国家机关上下班通道,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出入,致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国家尊严政治利益严重损害,社会负面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阿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二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及质证认证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沙XX辩护人认为沙XX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在量刑时酌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阿XX、沙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XX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沙XX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李国英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XX
阿更拉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