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莫,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农民,住美姑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19日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管辖,2018年9月2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将本案指定会东县公安局管辖,2018年12月2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阿XX体,四川XX律师。
彝语翻译吉XX,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莫及辩护人阿XX体,彝语翻译吉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马XX莫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XX”以每克425元钱的价格向韩X(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500克,收取现金212500元。2月23日2时30分许,韩X驾车运输其从马XX莫处购得的毒品,途经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高速收费XX”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从马XX莫处购得的海洛因2包亦被查获,经称量,净重496.4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46.31%、44.45%。
2.2018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马XX莫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XX再次向韩X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海洛因2包亦被查获,经称量,净重499.0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8.22%、59.62%。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莫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马XX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X莫辩称,其并不知道2018年2月21日贩卖毒品的事,4月这次的毒品不是自己的,其只是帮一名叫“果果”的人带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马XX莫2018年2月21日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月17日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但毒品未交易,属犯罪未遂。本案属公安引诱犯罪,被告人家庭困难,在本案中,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马XX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8年2月21日18时许,韩X(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XX”从被告人马XX莫处购买了海洛因2包。2月23日2时30分许,韩X驾车途经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高速收费XX”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从马XX莫处购得的海洛因2包,经称量,净重496.4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6.31%、44.45%。
2.2018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马XX莫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XX再次向韩X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海洛因2包,经称量,净重499.09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8.22%、59.62%。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审理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玉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载明,2018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韩X在酒泉市肃州区连霍高XX“下河清收费XX”出口处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496.47克。经讯问,韩X如实供述了其运输的海洛因系其驾车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XX,从认识的一个持手机号为158××××8759的四川彝族女人跟前以当面交易的方式购买来的。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韩X供述的案件线索,进一步侦查布控,于4月17日20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XX将再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马XX莫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包,净重499.09克。
2、酒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玉门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载明,酒泉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8日将马XX莫贩卖毒品案指定玉门市公安局管辖;玉门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马XX莫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3、玉门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玉门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管辖、凉山州公安局于2018年9月21日将本案指定会东县公安局管辖,会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本案立案。
4、玉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及民警闰博、马X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犯罪嫌疑人马XX莫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我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8年2月23日,我队将运输毒品的韩X抓获,据其交代毒品是从一四川籍女子处购买,我队随即展开侦控,于4月17日20时许,在大队长何X的带领下,我队民警闰博、马X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门处蹲坑守候,当天20时许,嫌疑人马XX莫出现,当时马XX莫上身穿浅咖色上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穿黑色运动鞋,我和闰博等同事遂在3号门内将其抓获,当场从其手提的红白相间的塑料袋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1部。后押解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荷花池派出所办案区。抓捕过程中,我队民警使用手铐一副,犯罪嫌疑人马XX莫未抗拒抓捕,无立功情节。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马XX莫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玉门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载明,玉门市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4月17日20时20分至20时4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分局荷花池派出所办案中心,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嫌疑人马XX莫持有的红白条纹塑料手提袋中搜出用黄色纸袋中用紫色塑料袋包裹的两包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用黑色塑料胶带、透明胶带和自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黑色NOKIA按键手机1部。
玉门市公安局对从马XX莫处扣押的白色塑料袋包裹毒品一包,黑色胶带包裹毒品一包,黑色NOKIA按键手机一部,毒品外包装物红白条纹塑料手提袋一个、黄色纸袋一个、紫色塑料袋1个予以扣押。
6、抓获现场照片、马XX莫指认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照片,其中一大块由黑色胶布包装,一小块由透明塑料袋包装。
7、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毒品称量笔录、称量毒品照片载明,从马XX莫扣押的两包毒品经当面称量,净重分别为150.42克、348.67克。
8、毒品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定委托书、检验报告、检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载明,从马XX莫处查获的两块毒品疑似物分别提取检材鉴定,海洛因的含量为58.22%和59.62%。并将鉴定结果告知了马XX莫。
9、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2018年4月17日,马XX莫尿检呈吗啡阳性。
10、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4月18日02:15-02:20,马XX莫在荷花池派出所,在见证人见证下,从12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韩X。2018年4月18日01:10-01:20,韩X在四川省成都市,从12张女子照片中辨认出马XX莫。
11、马XX莫手机照片显示,手机中存有“好小子153××××1234”。
12、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信息、通话清单载明,号码为158××××8759的机主与号码为153××××1234的机主于2018年2月21日通话6次;4月17日通话5次。
13、玉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载明,因马XX莫系哺乳期妇女,玉门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8日决定在四川省金阳县和XX对其监视居住。
14、凉山州妇幼保健院出院证明载明,马XX莫于2017年9月3日顺娩一女活婴。
15、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2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韩X采取汽车夹层藏毒的方式,驾驶藏匿毒品的车牌号为甘B×××××本田牌小轿车,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运输毒品海洛因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高速收费XX”时被抓获,在其驾驶的小轿车驾驶室“手套箱”左侧的夹层里查获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包,净重496.47克。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其中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347.50克,含量为46.31克/100克;另一包净重148.97克,含量为44.45克/100克。
韩X被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为韩X提供毒品是上线马XX莫,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99.09克,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含量为59.62克/100克。韩X构成重大立功。并以韩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
16、2018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扫描打印的马XX莫随身携带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扫描打印件、会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从公安人口信息网上查询的被告人马XX莫的户籍信息载明了马XX莫基本户籍信息。
17、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载明,马XX莫于2009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昭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8、韩X2018年2月23日讯问笔录,玉门市公安局
2017年6、7月份,我向通过贩卖毒品赚点钱,我就通过上网知道“缅甸吧”、“云南吧”有贩卖毒品的信息,就用手机和家里的电脑在百度贴吧上搜索“缅甸吧”、“云南吧”词汇,通过不断搜索,到7、8月份,终于在“缅甸吧”的一个帖子上看到“出售猪肉”的一个联系电话,号码为158××××8759,我用自己的手机号153××××1234试着打这个手机号码,拨通后,接电话的人是一个操着四川凉山口音的女人,我在电话里告诉她我要买点四号,他说有。2017年11月我又打通电话对那个女的说买些四号,他让我到成都见面说,我驾车到成都金牛万达XX,和这个女人见面,她40岁左右,身高1.6米左右,偏瘦,她说话的口音像四川大凉山彝族人,我俩商量以后我找她购买毒品就先给她打电话。2018年2月21日中午大概就是12点左右,我给那个四川女人打电话,我说我到了成都金牛区的万达XX,然后那个女人就让我等着,我就到万达XX旁边的一个网吧上网,一直到了当天下午6点多钟,那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说她也到万达了,我们就说好在万达XX一号门的大厅里见面。然后我就提着用安慕希酸奶箱子装的212500块钱去了万达XX,我到了万达之后在一号门的大厅等着,过了几分钟,那个女人就过来了,她手里提着一个塑料袋,然后那个女人就领我去了万达的一个卫生间,我把装钱的酸奶箱子给了她,她就提到卫生间去了,过了一会,这个女人出来把她手里提的塑料袋给了我,我们就各自走了。然后我把装毒品的袋子提到车上,我用透明胶带把两块毒品海洛因重新缠了一下,装到一个蓝色的布袋子里,我把毒品自己藏到副驾驶手扣箱的夹层里,我把那个女人之前提的塑料衰就扔掉了。整个交易的过程就是这个样子。
那个女人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好像是个彝族的女人,她的普通话说的不行,我和她就是电话联系,她的电话是158××××8759,这个女人大概看上去40岁左右。
2018年4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我给我认识的一个四川女人打电话,我说我到成都了,我要买500克毒品海洛因,我们说好一克毒品的价格时425块钱,这个女的说东西(毒品海洛因)准备好了给我打电话,大概要到7、8点钟了。我就一直等着。到了今天下午5点多钟,那个四川女人给我打电话说东西(毒品海洛因)准备好了,再有一个小时就过来了,我就一直在成都市金牛区的万达XX等她,后面我又打了两个电话问她到了没有,她一直说让我等着,一直到了晚上8点多钟,这个四川女人给我打电话说她到万达一楼的卫生间了,我就说我知道了,我说我正在吃东西,马上就过去。我吃完东西到万达XX的一楼,也没有找见那个四川女人,警察就过来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今年2018年2月21日,我从这个四川女人手里买过500克毒品海洛因,我们就是在四川成都金牛区卫生间进行交易。那次我们就约定好下一次交易还是在这个地方。我在四川就认识这个女人,上次来也只和她一个人交易毒品,没见过其他的人。我现在见到这个四川女人我认得出来。我第一次和这个四川女人交易毒品,我按每克425块钱买的,500克总共给了她212500块钱,我给她的是现金。第一次交易的毒品是白色块状的毒品海洛因。我这次和这个四川女人联系买毒品的通话记录我都录下来了,存在我的手机上。
1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次,2018年4月18日00:20-02:10,成都荷花池派出所办案区,讯问人:何X、葛X
问:我们讲话你能不能听懂,是否要聘请翻译?
答:我可以听懂。
我以前在昭觉县的戒毒所戒过两次毒。我现在不吸毒。尿检结果呈阳性,不知道为什么。
昨天(2018年4月17日)早上(具体几点我不知道),我接到一个男人的电话,他电话里说他到成都了,他向我购买500克的毒品海洛因,让我准备好后,我们说好每克毒品的价格是425块钱,他让我准备好电话联系他,我们说好在成都金牛区的万达XX进行交易。我昨天中午就先从昭觉县坐车到西昌市,然后从西昌市坐车到了成都,我到成都后找到了一个叫古X的女人,这个女人大概三十多岁,我从这个女人手里拿了500克毒品海洛因,总共两包毒品,一包是用黑色塑料胶带包裹的长方块毒品海洛因,另一包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的毒品海洛因。我拿上毒品后就打了出租车到了金牛区的万达XX,我到万达XX的时候天已经黑了,具体几点我不知道,我到了万达XX以后就开始找这个男的,正在找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住了,我手里提的毒品也被警察查出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问:你为什么要给这个男人卖毒品?
答:就是为了挣钱,我一克毒品可以挣25块钱,那个叫古X的女人给我是按一克400块钱给我的。
问:你给这个男人卖过几次毒品?
答:就昨天准备买这一次。
问:我们今天从你的身上查扣一个XXX黑色的小手机是你的吗?
答:是我的,是我在用。
问:这个手机的号码是多少?
答:这个号码我在用但我自己没有记住。
问:我们通过拨打知道这个号码是158××××8759向你告知。
答:我知道了。
问:你之前和这个男人用手机联系过吗?
答:没有联系过
问:你今年2018年2月21日春节期间是否和这个男人用手机联系过?
答:没有联系过。
问:这个向你买毒品的男人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答:是我手机里存的名字叫“好小子”的153××××1234的手机号码就是昨天向我买毒品的人的。
问:我们当着你的面对从你身上查获的毒品进行了称重,用黑色塑料胶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毛重是395.85克,净重是348.67克,用白色塑料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毛重是157.22克,净重是150.42克。你对称重结果有无异议?
答;没有。
问:你贩卖的毒品有什么特征?
答:就是装在红白条纹塑料手提袋中的黄色纸袋中用紫色塑料袋包裹的两包块状毒品海洛因,一包是用黑色塑料胶带包裹的长方块毒品海洛因,另一包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的毒品海洛因。
问:你和那个找你买毒品的男人是怎么认识的?
答:是那个叫古X的女人介绍我们认识的。
问:你以前见过这个找你买毒品的男人吗?
答:我见过一次,是那个叫古X的女人带我见的。
问:这个男人你见了还认识吗?
答:我认识。
问:你说一下这个叫古X的女人的情况?
答:我和这个叫古X的女人是在成都认识的,我找古X买过毒品自己吸食后来就认识了,她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她也是凉山的彝族人,大概三十多岁。
问:你有这个叫古X的女人的联系电话吗?
答:没有,我直接去成都那个地方找她。
问:你知道贩卖毒品是什么行为吗?
答: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凡今天讯问你的有几名警察?
答:有两名警察。
问:警察讯问你时有无对你刑讯逼供?
答:没有。
2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手机通话录音,记录了一男一女两人几次的通话内容。其中一次内容载明二人约定购买500的东西,价格425元,总价212500元。两人商定还是在上次那个地方。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抓获视频、检查视频、称量取样视频
(3)、韩X2018年2月21日在金牛区万达XX活动轨迹视频记载,韩X与一女子于2018年2月21日18:17分在金牛万达XX钻石厅碰头后一同进入1楼16-19号通道卫生间交换了手提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莫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莫2018年2月21日贩卖毒品给韩X的事实,有韩X的供述、二人的辨认笔录、缴获的毒品、手机通话录音、视频、被告人马XX莫的供述2018年4月二人的通话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XX莫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马XX莫2018年2月21日贩卖毒品给韩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安机关根据购毒人员的举报,对贩卖毒品的人员采用贴靠、接洽等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不存在犯意上的引诱。被告人马XX莫持有毒品进行贩卖,在贩卖过程中被抓获,其行为属贩卖毒品的既遂,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犯罪状态应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理由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家庭困难不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其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XX莫审判时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涉案海洛因499.09克克予以没收,由四川省会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唐 建
人民陪审员 孙光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XX
阿更拉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