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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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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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却说自己是做好事。

作者:姜楠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金华吴某某超车致人损害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十:金华吴某某超车致人损害案

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一审后却说自己是做好事。

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引发网友热议的吴某某案,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

具体案情

2010年11月23日,被告吴某某驾驶其父吴某某所有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瀛洲村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向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某某的正三轮摩托车仍以五挡的车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胡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员戴某某、胡某某先后摔倒。

吴某某超车2至3米后听见胡某某、戴某某的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并往前滑行后倒在路边。

吴某某随即停车返回搀扶,戴某某、胡某某即称吴某某这么不小心撞倒了他们。

此后吴某某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其出事故了。吴某某的父亲和村干部戴某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戴某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驾车和电瓶车相撞,一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

胡某某、戴某某被送往医院时,吴某某的父亲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

胡某某、戴某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吴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2742.70元。6月3日,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吴某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共计赔偿69602.4元,吴某对于胡某某、戴某某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与吴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某某、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30日,金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某不服金华中院的终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曾几何时,做好事受委屈遭错判,刘某某案、***案、许某某案等,在社会上掀起舆论大浪,竟然影响到社会道德水平,临危不敢挺身而出,见死不敢拔刀相助!诚然,在这里一方面确有法官判错案件造成影响的因素,一方面也有当事人撒谎的错判始作俑者。本案的亮点在于,法官在当事人虚假陈述中拨开迷雾,查清案件真相,还事实一个清楚、明白,将谎称做好事的肇事者还其真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打破了近年来指责法官的一面倒舆论。

应该看到的是,在是非面前,法官顾虑重重,不能坚持原则,让做好事的好撒玛利亚人受到委屈,遭受侵权责任的谴责,这是社会不公正的表现。对此,法官和法院应当深思,如何才能够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严肃执法。

更应当看到的是,要做到这一点,更重要的是掌握好证据法则的尺度。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的言论不是真实的,虚假陈述常见。法官的职责,就是探求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在现实中,司法审判出现刘某某、***、许某某等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上发生了错误。在这些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在原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法官进行推定或者推论,例如既然发生损害事故,被告第一个去救助,就有可能是加害人,不然他为什么会去救助呢?在这样的推论或者推定之下,尽管证据不足,但仍然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酿成了错判,造成公众遇到他人危险不敢挺身救助的恶劣社会影响。

在本案中,面对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却说自己是做好事的抗辩,金华中院查清事实,正确认定责任,并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并现场回答记者的提问,使案件事实和性质昭然,百姓的顾虑和怀疑释然,就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的结果。如此判案,怎么会出现错判呢?

 

 

 


姜楠律师,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A级法律职业资格,法学本科专职律师。曾获得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和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4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