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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例

发布者:潘兴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4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某(女)与梁某(男),经人介绍于2010年结识了并恋爱,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2011年2月走进了结婚的殿堂,并先后生有一双可爱的儿女。婚后初期,梁某对朱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随着女儿的出生,梁某好象变了一个人似的,不仅常为生活琐碎事与朱某争吵,甚至于对朱某动起手脚。

因朱某不能忍受梁某长期的家暴行为,先后到当地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反应希望能够解决问题,在双方家长的多次劝和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梁某对朱某的言行毫无收敛。2015年7月9日凌晨2点,梁某在外和朋友喝酒回家后,又对朱某施以拳脚,致朱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朱某忍无可忍,之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梁某并让双方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随后朱某一个人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朱某为保护自身安全,就搬回娘家居住。2015年11月20日晚上,梁某带上十多个朋友来到朱某娘家闹事,并扬言要伤害朱某的父母,后经报警平息。一个月之后,朱某找梁某协商离婚事宜,梁某不愿意离婚,并多次发短信、微信威胁朱某,2016年过完年之后,朱某前往深圳务工,2016年年底,朱某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梁某诉至法院,以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梁某离婚,诉讼中,梁某拒不承认对朱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那么,我国法律对家暴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几种可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况;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这个案件中,朱某长期遭到梁某的家庭暴力,已经构成了离婚的法定情形,且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就家暴事实多次举证,因此,庭后承办律师多次跟法院沟通后,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请求,判决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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