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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婚,为男方争取到女儿抚养权

发布者:潘兴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6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后恋爱,感情基础一般,双方在恋爱后一年结婚,并于次年生育女儿张小小。

张先生是独生子,在父母的帮助下经济条件好于赵女士,在贵阳购买了住房一套,该房系张先生父母出资购买,且由其父母按揭房款。

夫妻双方自从生育了女儿张小小之后,赵女士在家和婆婆一起抚养孩子,张先生则继续在单位上班,张小小年满两岁半时,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吵架甚至打架,也曾多次提出离婚的想法,但是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女方离家出走到娘家生活,双方分居9个月后,因双方几乎不沟通,赵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先后三次到律所咨询,最终委托我所律师办理离婚应诉事宜。

办案经过

张先生第一次来律所,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想取得女儿的抚养权,正因为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才导致今天的诉讼。我所律师就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为其一一解答,最终向其论证本次诉讼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之后,张先生在律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前往受诉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查阅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发现对方并未提供其适合抚养子女的有力证据,遂马上与张先生沟通我方需要提交的证据,通过两天的时间,办案律师收集了9组有利于张先生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并将其证据在开庭前提交给该案主办法官。

经过律所办案团队对本案证据进行梳理,发现张先生争取抚养权颇有优势,第一,女儿张小小已年满3周岁,且一直由其奶奶和母亲照顾,母亲离家出走后一直由奶奶照顾,并且其奶奶愿意一直照顾孙女长大成人;第二,张先生具有稳定工作且收入较高,而赵女士无固定工作;第三,女儿张小小已经在其爷爷奶奶所在的小区上幼儿园,且学习生活环境挺好,而赵女士平时是租房生活,无法给女儿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能结案,最终判决结案,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张小小由张先生抚养,赵女士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医疗费和教育费由沙古坊按照国家正规发票各承担一半;三、赵女士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每周可以探视两次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

律师提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孩子抚养权归属。从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孩子年龄对抚养权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2岁以下处于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8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按照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2岁至8岁的孩子,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法官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权衡后判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从本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孩子的年龄均在2岁至8岁之间,法官一般会看双方的居住条件、工作及收入情况、目前与哪方形成了稳定的生活。本案中孩子从出生一直随奶奶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同时赵女士在贵阳没有住房,收入也没有张先生高。为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张先生去幼儿园接送女儿的照片及孩子老师的证明、孩子生病住院的发票以及在淘宝为女儿购买大量生活用品的证据等等,以这些具象的证据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为张先生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第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但是抚养费诉求较高的,法院也会看孩子每月实际开销,未必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判决。因本案赵女士的月平均工资4000元,因此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

第三,探视权的问题。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司法实践普遍对孩子探视权的安排不够重视,导致离异夫妻因此再生冲突。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均同意法院处理探视权,法院判决赵女士每月可探视张小小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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