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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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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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玉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与被告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原告履约至今,被告未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张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所证,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期1年(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原告按合同履约后,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约后,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玉琼律师自2007年起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代理包括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保险合同、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房地产开发买卖、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佳木斯
  • 执业单位: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8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