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金融借款合同(区别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02
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03
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4
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0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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