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
综合评分:
4.9
(来自30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渝中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邹XX与罗XX,重庆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邹XX与被告罗XX、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德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邹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罗XX,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秦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XX诉称,2012年12月2日,罗XX驾驶渝AXXX号小型客车,沿牛角沱行驶至牛滴路重庆企业天地人行横道线处时,该车右前角与车行方向左至右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邹XX相撞,造成行人邹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罗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XX经送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25日。后邹XX又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运输公司垫付了部分的医疗费。事故车辆渝AXXX为运输公司所有,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三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邹XX起诉来院,请求判令邹X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1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元、营养费5000元、续医费10000元、护理费20380元、残疾赔偿金66891.02元、误工费23567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轮椅、拐杖费9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62062.02元由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关于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渝AXXX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事发时,罗XX为运输公司履行职务。事发后,运输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19412.77元、门诊费180元。另外运输公司还向邹XX支付借款13700元。运输公司请求一并处理上述费用。
被告罗XX辩称,关于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发时,罗XX正在为运输公司履行职务。事发后,运输公司垫付医疗费119412.77元、门诊费180元。另外运输公司还向邹XX支付借款1370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关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渝AXXX号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两个险种的保险期间内。医疗费应该按百分之二十比例扣除非医保用药。本起事故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应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免赔额。
经审理查明,邹XX户口类别为城镇户口。渝AXXX号车辆为运输公司所有,在人保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两个险种的保险期间。
2014年12月2日,运输公司聘请的驾驶员罗XX驾驶运输公司所有的渝AXXX号小型客车,沿牛角沱行驶至牛滴路重庆企业天地人行横道线处时,该车右前角与车行方向左至右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邹XX相撞,造成行人邹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罗XX承担全部责任,邹XX不承担责任。
事发当天,邹XX经送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25日,出院诊断为:“1、右腓骨下粉碎性骨折;2、右锁骨肩峰端骨折;3、颅底骨折;4、脑震荡;5、头皮血肿。”邹XX在该院产生门诊费982.1元、住院费用55124.97元。2014年12月25日当天,邹XX转院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至2015年5月11日,出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右锁骨肩峰段骨折;3、颅底骨折;4、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邹XX在该院产生住院费用64287.8元、护理费15180元。2014年12月29日,邹XX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产生门诊费180元。运输公司垫付了住院费用119412.77元及门诊费180元。出院后,邹XX还购买了拐杖和轮椅,分别产生费用80元和884.6元。
2015年6月23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邹XX的伤残等级、续医费、护理时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邹XX目前颅脑损伤后遗症、右上肢功能障碍、右下肢功能障碍分别属X(十)、X(十)、X(十)级伤残。2、邹XX后续医疗费为人民币10000(壹万圆)左右。3、邹XX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以出院后30日认定为宜。该鉴定产生费用包括鉴定时的检查等费用177.3元在内共计2277.3元。
事发后,运输公司另借给邹XX13700元。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保单抄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票据、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渝AXXX号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该车发生致使邹XX受伤的事故,XX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因事发时罗XX正在为运输公司履行职务,故不足部分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邹XX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计算如下:1、医疗费,据票据确定为120574.87元,其中运输公司垫付119592.77元,邹XX垫付982.1元。2、续医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1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邹XX住院160天,每天按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16000元。4、营养费,本院酌情确定1000元。5、误工费,邹XX系退休职工,其再要求误工损失就应该举示充足的收入减少的证明,现本院认为其尚未能举示相应证据,本院对此项不予支持。6、护理费,邹XX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护理费,结合当地护工标准,其要求2200元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邹XX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护理费根据其举示的发票,确定为15180元。出院后,邹XX经鉴定需30天护理,但对护理依赖程度未进行鉴定。本院参照上一年度的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7721元,计算为(37721元/年÷365天*50%*30天),确定为1550元。故护理费确定为18930元。7、残疾赔偿金,邹XX定残时年满62周岁;系城镇户口;经鉴定有三个十级的伤残等级,其残疾赔偿金确定为54317.52元(25147元/年×18年×0.1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据票据确定为964.6元。9、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邹XX现有三个十级伤残,客观上在精神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7000元。11、鉴定费,据发票,确定为2277.3元。该金额包括邹XX纳入医疗费中的177.3元(1159.4元-982.1元)。
因此,邹XX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120574.87元、续医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8930元、残疾赔偿金54317.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64.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2277.3元共计231564.29元。其中医疗项下金额为147574.87元,死亡伤残项下金额为81712.12元,鉴定费2277.3元。故XX公司在交强险承担的金额为91712.12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为医疗费项下137574.87元、鉴定费2277.3元。鉴定费2277.3元由运输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项下医疗费项下137574.87元包括医疗费110574.87元(120574.87元-10000元)。为按百分之二十确定非医保用药为22114.97元。按百分之二十的免赔额确定为23091.98元[(137574.87元-22114.97元)*0.2]。故XX公司在商业险承担的金额为92367.92元,运输公司承担的金额为47484.25元。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的总金额为184080.04元,运输公司承担的金额为47484.25元,扣除运输公司垫付的119592.77元及借给邹XX的13700元。运输公司多垫付的金额为85808.52元。故XX公司支付给邹XX的金额为98271.52元,运输公司多垫付的金额为85808.52元由其自行向XX公司理赔。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邹XX98271.52元;
二、驳回原告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邹XX负担557元,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1128元。(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112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邹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万诚律师,专职律师,专业分工、团队办案,请一个律师就等于请一个律师团,各个领域的律师免费咨询,点击免费在线咨询/电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50000********2E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