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廷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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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先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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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侯某健康权纠纷案,代理(被告)意见获采纳,侯某担轻责,陈某被驳回大部分诉讼请求。

发布者:胡廷佳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4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5月25日因相邻纠纷,某与侯某发生吵打陈某受伤后到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1、全身多处抓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住院19天,共用去医疗费3841.91元。2016年8月29日,陈某之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陈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陈的后期医疗费主估为人民币3000元。因协商不成,陈某起诉要求侯某赔偿各项损失42535.49元。法院判决侯某仅需赔偿承担陈某6000元

2、点评

因对陈某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有异议,作为被告侯某代理人,本律师认真分析原告陈某的病历、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环节对原告陈某的伤残鉴定结论给予说理透彻条理清晰地质疑,所提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取得令被告满意的判决结果。

3、建议或意见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动用武力解决纠纷。否则,双方均会为自己的不理智、冲动行为付出代价,无理的一方损失亦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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