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廷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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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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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廷昌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廷佳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自诉 |3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孙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因伤所产生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医疗费人民币82910.3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93.78.02元/天×68天=6377.0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3.78元/天×56天×2=1050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元/天×56天=5600元,后期治疗购药费人民币8126元,鉴定费人民币700元,救护车使用费人民币1200元,租车及乘车费酌情确定为人民币1800元,合计人民币11721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X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二、由被告人柳X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医疗、误工等费共计人民币117216.7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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