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廷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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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春、孙任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廷佳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2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16-12-02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大春、孙任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2克,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携带的毒品是用于被告人自己吸食,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大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孙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

三、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42.2克,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云DSR338号微型车、涉案毒资人民币125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学清

审 判 员  周 劲

人民陪审员  程刻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凡 艳

胡廷佳,男,2011年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2013年6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龙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320********72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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