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由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XX人民币47763.82元。
二、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个工作日内,除被告XXX已支付的人民币50582.81元外,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XX人民币13989.02元。
三、被告X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夏友苍
人民陪审员 张瑞芳
人民陪审员 付琼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XX
胡廷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