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等与徐某民间借贷一案,二审中律师介入代理上诉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保证人吴某乙不承担责任,其名下被诉讼财产保全(查封)的一百余万元财产得以解除查封和不被执行: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崔庆梅、吴赟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担保协议”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等等均未予明确,因双方之间不止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案诉争债务的担保,故原审以该“担保协议”认定为对本案诉争债权的担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崔庆梅与上诉人吴开顺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崔庆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上诉人吴开顺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徐凤兴诉请要求上诉人崔庆梅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吴赟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
二、由吴开顺、崔庆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徐凤兴借款本息合计2023989元,2015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徐凤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廷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