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认为,首先,舒某某在与孟某某同居期间已与前妻赵某某分居多年,并且舒某某是在与前妻离婚后主张的权利,故舒某某与赵某某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进行平均分割,分割后舒某某对自己享有部分有处分权,对前妻赵某某享有部分无处分权,因此孟某某应返还舒某某无处分权处分的财产,况且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并不是舒某某前妻赵某某在其与舒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侵权为由提出的返还请求,因此原审认定的返还数额并无不当;其次,从情理及利益平衡上讲,由于舒某某与孟某某的同居关系,已导致两人均与原配偶离婚,舒某某的经济地位高于孟某某,舒某某也应给予孟某某补偿。故上诉人舒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廷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