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远松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警察检查时,不出示证件,隐瞒其真实住所;其供述是一女子让其运输毒品的事实无法查实。故被告人辩解其事先不知道带着的是毒品,被查获才知道,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丁远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远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
二、查获的海洛因270.3克予以没收。
胡廷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