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8610613860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违法解除2N_工伤员工合同期内解除

作者:刘安艺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6-01-20

违法解除2N_工伤员工合同期内解除

陈师傅扶着腰从工地指挥部走出来,六月的阳光刺得他眼睛发痛。那张写着“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在他手里被捏得微微发烫。

三年前,他在这个楼盘项目负责塔吊指挥。一场突如其来的强风让吊钩失控摆动,重物虽然没有直接砸中他,但紧急避让时他摔下两米高的平台,腰椎两处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治疗康复花了近一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也申报了工伤认定。但当陈师傅戴着护腰重回工地时,他发现自己的工长位置已经有了新人。

“老陈,你现在这身体,爬不了高,扛不了料,工地上的活哪样你能干?”项目经理说得直白,“公司照顾你,签了这个协商解除协议,还能拿笔补偿金。”

陈师傅盯着协议最后的空白签名栏,想起家里还在读大学的儿子,想起每个月要还的房贷。但他也想起工伤康复中心法律顾问的话:“记住,只要你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就不能因为工伤致残就随便解雇你。这是法律给你的保护伞。”

他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而是开始默默收集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过去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发出解除通知的书面记录,还有最关键的一段录音——项目经理明确表示“你这样子没法在工地干活了,公司不可能一直养着你”。

劳动仲裁庭上,公司代理人坚持两点:一是陈师傅受伤后确实无法从事原工作;二是解除属于“协商一致”,已准备支付补偿金。

陈师傅的援助律师当庭播放了那段录音,然后平静地陈述:“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别保护。”

“第二,”律师继续说道,“所谓‘协商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证据显示,公司只是单方面告知解除决定,并未提供任何其他岗位安排的可能性,也未进行法律要求的培训或岗位调整。这种以‘无法从事原工作’为由的直接解除,实质上是将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推向社会,完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基本的劳动伦理。”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陈师傅的诉求,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根据陈师傅的实际情况,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案件启示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原则:

1. 解雇保护是刚性规定: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法律设置了近乎“绝对”的解雇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常见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对劳动者因工作付出健康代价的基本保障。

2. 协商解除须真实自愿:利用工伤职工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以“协商”为名迫使接受解雇,若无法证明已提供合理选择(如切实可行的调岗方案),则可能被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构成合法解除。

3.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延伸:在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负有义务根据其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尽可能合理安排适当工作,保障其就业权利,而非简单地以支付补偿金来终结劳动关系。

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对待工伤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积极履行安置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遭遇不公时,应清晰知晓自身享有的法定“护身符”,勇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安艺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所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1110120********58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