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_试用期解除程序违法
超期的“不合格”通知
程某收到人力资源部约谈通知时,刚结束为期三个月的市场专员试用期。他带着转正申请走进会议室,却看到HR经理脸上没有笑意,面前放着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程,经过综合评估,我们认为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HR经理将通知书推过来,“这是公司决定,今天办完手续,会结算你本月工资。”
程某愣住了。在过去三个月里,他独立完成了两个小型推广项目,月度报告显示他负责的社交媒体渠道互动量提升了15%。他从未收到任何正式书面警告或绩效改进计划。
“请问,具体是哪方面不符合条件?有什么书面评估依据吗?”程某努力保持冷静。
“这是部门的综合判断。”HR经理含糊其辞,“试用期本来就是双向选择,公司有权决定不正式录用。”
程某注意到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当天——这天正好是他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三天。他没有立即签字,而是说需要时间考虑。
当晚,程某仔细核对了《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他发现,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考核评估及任何相关决定,应在试用期结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员工。”
他立即开始收集证据:过去三个月的工作成果邮件、主管对他阶段性工作的肯定回复、以及他试用期最后一天仍在正常接收新工作任务的工作记录。最关键的是,他用手机悄悄录下了与HR经理的谈话,其中对方明确提到“今天刚做出这个决定”。
程某咨询律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上,公司方坚称试用期是考察期,公司有权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合同。
程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播放了录音,并展示了关键证据,随后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并非程某的工作表现是否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不仅需要实体上的依据,更必须在程序上严格遵守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具体而言,”律师强调,“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评估、做出决定,并将解除决定有效送达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在程某试用期已结束三天后才发出解除通知,这一行为本身已违反了试用期解除的基本程序要求,丧失了行使该解除权的合法时机。无论其主张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有据,程序违法已足以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律师进一步补充:“即使公司在试用期内有相关考核制度,也必须证明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且考核是在试用期内完成的。本案中,公司制度自身也要求决定需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公司连自己的制度都未遵守。”
仲裁庭采纳了该意见,认为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件启示
本案凸显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常被忽视的程序性要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 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严格期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权利,具有明确的时间属性。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完成,包括评估、决定和有效通知的全过程。试用期一旦结束,此项特殊解除权即告消灭,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进行追溯性解雇。
2. 程序合规是实体权利的基础:劳动法律不仅关注解除的实体理由是否成立,更注重程序正义。未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履行解除程序,即使实体上可能有理由,也会因程序瑕疵而导致整个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时间节点是程序合规的核心要素之一。
3. 用人单位负有管理及举证责任: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明确考核标准、流程和时限,并在试用期内及时完成考核、留存记录、履行告知义务。若发生争议,企业需对“在试用期内已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及“已履行合法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任何决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应了解试用期解除的规则,若在试用期结束后收到此类解雇通知,应敏锐关注其程序合法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刘安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