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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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2N_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解除

作者:刘安艺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2026-01-20

违法解除2N_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解除

杨某某在康源化工的质检部工作了八年。作为主管,她的日常工作需要频繁接触多种苯系溶剂。最近三个月,她时常感到疲惫、头晕,体检报告显示白细胞计数异常偏低。医生私下提醒她:“这和你工作环境有关,属于职业病高风险,离职前一定要让单位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当杨某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时,人事部效率很高,当天就办好了所有离职手续,结算了工资,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某询问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事,人事经理摆摆手:“你都主动辞职了,检查就没必要了,那是给公司在岗员工安排的。”

一个月后,杨某某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早期,同时伴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倾向。治疗需要高额费用,当她联系原公司时,对方以“已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杨某某没有放弃。她整理了八年来的工作记录、接触有害物质的登记表、在职期间的定期体检报告(显示相关指标逐年恶化)、以及离职时要求检查却被拒绝的微信沟通记录。最关键的是,她找到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文件,其中明确写着:“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离职时必须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仲裁庭上,公司方坚称:“杨女士系主动辞职,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发现的健康问题,与公司无关。”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回应:“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而在于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律师进一步指出:“这是一项强制性、无条件的法律义务,无论劳动者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企业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即解除合同,本身已构成程序违法。该违法行为导致杨女士未能及时发现其职业健康损害,延误了诊断与治疗时机,也使得其后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保障权益的行使面临障碍。”

仲裁庭采纳了该观点,最终裁定:公司未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至依法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之日止,并承担杨女士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

案件启示

本案揭示了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用工管理中的一个关键法律风险点:

1. 离岗检查是强制义务,非企业福利: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协商一致解除而免除。这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知情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2. 程序违法导致实体责任:未履行该程序直接解除合同,不仅解除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更使得企业无法厘清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可能需对后续发现的职业健康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3. 健康权优先于合同终结:在法律层面,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保护,其重要性优先于劳动合同关系的终结程序。企业任何离职流程的设计,都必须为这一法定的健康检查步骤让路并留出充分时间。

 

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将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可省略的强制性步骤,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与赔偿责任风险。这既是对员工健康的负责,也是企业规范运营、规避风险的必要举措。


刘安艺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所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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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58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