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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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阮国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与被告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都市春天7号楼东二单元九层西XX的房产,确认原告对以上房屋享有50%的份额(建筑面积为125.73平方米及储藏室一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15日双方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3月24日购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北供销路西即都市春天7号楼二单XX房屋一套,该房产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因双方离婚时该房产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双方对该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盼如所请。
被告李X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涉案房屋确系婚后共同购买,购买房屋的贷款也是双方共同偿还,目前房子还有几万元的贷款没有偿还完毕。认可原告张X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与被告李X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15日协议离婚。2006年3月24日被告李X与济宁市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贷款购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都市春天7号楼东二单元九层西XX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在中国XX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贷款金额29万元,抵押期限为十五年,现在抵押期间。
本院认为,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都市春天7号楼东二单元九层西XX的房产系原告张X与被告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没有特别约定,二人对其享有平等的份额。故原告张X的诉求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张X对济宁市任城区都市春天7号楼东二单元九层西户房屋的财产权利享有50%的份额。
诉讼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阮国平律师国家中级经济师;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专业: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商经济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