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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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成功案例

发布者:阮国平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7日 9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4月,被告以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回采巷道掘进施工责任协议书》,分别将某煤矿的掘进工程和巷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所在的掘进队施工,并收取原告押金15万元。后原告在垫付多项费用支出后组织工人入场,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所需设备及井下材料,造成原告及原告组织的工人窝工,工程进度缓慢。2017年6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强制要求原告人员退场,给原告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原告委托后,阮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其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之规定,本案由于原、被告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被告也无资格代表发包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阮国平律师国家中级经济师;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专业: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商经济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