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司法权的有限干预是个复杂的问题,权利自治已经深入到公司治理当中,为什么还会引进司法权的干预,这是因为公司治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实践中,公司在治理中会出现各种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之间人合性解体之后,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的情形的出现后,在《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等,依据实践的各种案例,公司及股东无法通过内部章程和程序解决,就需要司法权来干预并且帮助公司能够顺利的运营下去,司法权对公司治理是有限的干预 。
现在的经济形势复杂,各行业的公司要在复杂的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除了自身的各种因素外,外部的司法权的干预也是重要的,我认为司法权的干预是必要的、有限的、间接的干预。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赋予股东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司法权就是帮助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保证。
公司不能运营下去,出现公司的僵局,股东依据《公司法》可以解散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申请公司破产,从而解决公司股东不愿意解散公司的实际问题。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司法权对公司治理中的有限干预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司法权的干预是有限的,这种司法权的有限干预是对公司治理的的一种保障,更是提供了外部的救济途径。
司法干预的有限干预是对公司治理的有效保障,也是必然的,未来会根据实践案例出现的新问题而细化司法解释,更好的服务于公司治理。
我认为司法干预应该更加细化对公司治理的干预,针对公司的各种阶段,比如初创公司,现在很火的众创空间、成长型公司、成熟型公司、预备上三板公司、预备上市公司、已上三板公司、已上市公司等。
司法权的细化干预应针对权威的案例数据库进行大数据分析,以便针对公司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干预。
这是本人对公司治理与司法干预这个问题的浅显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