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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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角度分析第一幕“王宝强声明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周金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2次举报

从律师角度分析第一幕“王宝强声明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周金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声明中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

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来看,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就是离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王宝强单方无法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离婚的双方依法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协商不成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贯穿调解,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出轨显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践中的案例如有出轨方坚持不离婚并请求对方谅解,结婚多年又没有其他法定离婚理由,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判决离婚。离婚的法律问题涉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主要问题,而在离婚法律问题之外是家庭的问题,甚至是家族问题,包括未成年如何有利成长的问题,离婚是对多方的影响,导致的连锁反应也很多,离婚双方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股权分割对公司的持续运营能力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是新三板公司或者IPO,是需要信息披露的。

从股权分割角度来看,王宝强和马蓉于2009年结婚,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系的主要是三家有限公司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宝亿嵘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是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王宝强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三名自然人合伙人是王宝强、任晓妍和马蓉,持股比例分别是37.5%、31.25%和31.25%。婚后夫妻财产的股权部分交叉联系不仅会影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重要的会影响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虽然在公司股权分割中章程是否有特殊的约定不得而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内容也不得而知,但股权之战必将拉开帷幕。

从解除合同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王宝强声明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是否合法依赖于经纪人签订的合同性质,如果经纪人签订的是合同,解除合同看是否有法定理由或者约定内容,如果经纪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王宝强个人就没有法律依据解除经纪人的职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从法律层面来说,经纪人签订的是一般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决定了经纪人的饭碗问题。

从媒体和舆论角度,王宝强占据了话语权和道德导向的倾向,但如果我是王宝强的私人法律顾问的话,我肯定不会这么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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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律师,全国知名律师,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妇联维权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