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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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文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罗XX、原审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的11份《民间借款合同》虽然由李XX、李X作为甲方,罗XX作为乙方签订,但宜春市XX公司在11份《民间借款合同》的落款“出借人”处均加盖业务专用章,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是宜春市XX公司,还是罗XX,一审法院未予查清。如宜春市XX公司系案涉借款实际出借人,其在与李XX、李X签订了11份《民间借款合同》同时,又为何与李XX、李X签订11份相对应的《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收取每月1%的中介费,该事实一审法院也未查清。从实际出借款项来看,罗XX能够提供的转账凭证仅有670.7万元,一审法院仅依据11份《民间借款合同》,就认定借款本金为1086万元,一审法院对实际借款数额也未查清。同时,一审法院虽然于2017年11月25日对李XX的反诉作出了裁定,但一审法院在判决前一直未送达给李XX,直至一审判决作出后才连同一审判决书一起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给李XX。一审法院对李XX申请追加宜春市XX公司为第三人也未作回应。因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76元予以退回。
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民建宜春市企业支部主任,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春市律协理事,宜春市新联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宜春
  • 执业单位: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919********4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融资借款、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