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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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XX公司、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文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宜春XX公司(以下简称安居XX)因与被申请人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居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原判决认定安居XX对宜教花苑小区采取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导致没有完全尽到作为物业服务人的基本安全防范义务的事实有误。而实际上,安居XX尽心履职,对车辆及特殊人员进行登记,对小区内摄像头进行维护,实行保安24小时轮班在岗,在小区内张贴防盗提示广告,并将管理手册发给了小区业主。安居XX显然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2.一、二审法院根据案发时李X的邻居向保安报告了有可疑人员在楼梯口这一事实,认定保安应当判断存在盗窃可能,但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事实有误。安居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李X提交意见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和“确保设备完好率100%”等条款,安居XX根本没有做到,安防严重失职,责任十分明显,原判决应予维持,恳请驳回安居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安居XX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的问题。经查,按照宜春市XX公司与安居XX签订的《宜教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安居XX应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如出意外,安居XX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安居XX如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安居XX作为李X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采取的是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只对车辆及特殊人员进行登记。本案中,曾XX、邹XX骑着女式摩托车进入小区,从没有锁大门的一楼上到最顶楼(高层电梯楼房),然后从最顶楼一直敲门直到三楼的李X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到李X家将财产盗走。期间还有李X的邻居发现可疑人员后向安居XX保安报告。由于安居XX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特别是在李X的邻居报告后,安居XX没有及时采取查控措施,如封堵路口、核实出入人员等,应对李X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由安居XX对李X的损失承担20%(6000元)的责任并无不当。故安居XX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安居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春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民建宜春市企业支部主任,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春市律协理事,宜春市新联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宜春
  • 执业单位: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919********4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融资借款、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