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082刑初464号杨某某强奸罪一案,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成功为被告人作出罪轻判决。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对被告人量刑建议为三年至三年半。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围绕事实和法律,作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杨某某脑部存在两处病灶,致使其精神存在一定障碍,且其于案发当晚处于醉酒状态,应依法对其进行案发时的精神司法鉴定,以确定其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经鉴定后若被告人于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被告人应系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关于部分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并未查证属实,依据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已开始着手实施行为;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山东省高院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六、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的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对以上观点中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未采纳公诉机关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而是减轻了被告人的处罚,最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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