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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说刑法:逃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作者:崔茂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逃汇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动建议:

若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嫌疑人,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故有必要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因不了解程序和法律而造成不利于行为人的后果。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由家属或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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