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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说刑法:牵连犯吸收犯如何处罚?

作者:崔茂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5次举报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对吸收犯的过程行为不另行定罪,只对结果行为定罪处罚。而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通常要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解析如下: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二者相同点:1、都属于罪数理论中处断的一罪;2、对行为数量的要求上都是数个行为;3、罪名数量上要求都是触犯数个罪名。

二者不同点:1、是否要求同一目的:吸收犯不强调具有同一个犯罪目的;而牵连犯要求是在同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数行为,这点尤其是和数罪的区别上体现出来,在两个目的的例子如另起犯意犯罪是数罪,即使具有吸收关系,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2、是否要求侵犯同一法益:吸收犯要求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而牵连犯是数行为侵犯数法益;3、处理原则上不同: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牵连犯中只有类型化的牵连犯才从一重罪处罚,其他的牵连犯都是数罪并罚。

行动建议: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前行为发生之后很大程度上可能发生后行为,且两者侵犯的法益均是均是货币管理秩序,则属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定伪造货币罪;如果为骗取保险而杀害被保险人,则属于牵连犯,因为骗保不一定非要杀人,两者吸收性并不强,且侵犯的是财产法益和生命两类不同法益,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实践中,行为人或家属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对遇到同一案件中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以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以保险诈骗罪为例,结果行为吸收过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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