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002刑初493号于某某、田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一案,担任恶势力集团涉嫌多项罪名首要分子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成功为其减轻处罚。该案涉案人数多达21人,案卷多达40余本,经过历时一周的庭审,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的质证和反驳,围绕以下辩护观点进行辩护:被告人于某某并非于某某恶势力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于某某领取工资是基于平等自愿之契约关系而发放的薪酬,不属于强拿硬要;据以认定于某某强拿硬要的证据存在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人于某某对组织上访等事件事先并不知情,其更未参与组织和谋划;提出不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未提交证据原件以及部分证据缺少被告人签字等瑕疵),为被告人成功减少了强拿硬要的犯罪数额,充分发挥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必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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