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和签证都是准许出入境的证件,但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准许出境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证件和出境证明等。
骗取出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关于本罪如果界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为达到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以欺骗手段使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为有组织的出国人员以留学、旅游、就业、商务活动等方式,以各种名义骗取出境证件。这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只有在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无论行为人在事实上是否已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就构成本罪。
行动建议: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务中介个人及中介公司对意欲出国务工人员以办理工作签证为由,而对公安出入境机关则以出国旅游为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为组织劳务人员到国外而骗取出境证件,只要主观上符合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则涉嫌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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