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90后小李在xx同城网站上,看到一家广西的夜总会,正以5000多薪资招保安,于是欣然前去面试。没成想小李刚到广西就被绑架、转卖到了柬埔寨,期间被三次转手,最终竟成了“人型血袋”。半年多来,小李经历了七次大抽血,每隔45天左右,他就要被强迫抽走1500毫升血液。该事件被称为“xx同城柬埔寨血奴役”事件,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关于该事件,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分析如下:
一、关于此事件犯罪分子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问
题
(一)该犯罪团伙通过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将小
李等人控制偷渡至境外,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该犯罪团伙采取胁迫、强制灌安眠药等方式限制小李人身自由,胁迫其偷越边境,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该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该团伙通过在xx同城网络平台发布招聘夜总会保安的虚假信息,为壮大其电信诈骗团伙进一步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做准备。该团伙采取限制小李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遭小李拒绝。据被害人陈述,该团伙长期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胁迫多人参与该团伙进行电信诈骗。该团伙实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小李拒绝后,该团伙将小李转卖给网赌公司,
被网赌公司强制抽血,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转卖后,小李每隔45天左右就要被强制抽走1500毫升血液,遭受非人虐待,致身体重伤导致病危。而我国献血法从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质量出发,规定两次采集血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半年多来,小李经历了七次大抽血,对其身体损伤严重,导致身体病危,且在限制其人身自由过程中对其施以暴力导致小李身体残疾,该团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可根据对小李的身体损害后果造成的伤情等级以及该团伙的犯罪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团伙采取胁迫、强制灌安眠药等方式限制小李人身自由,胁迫其偷越边境,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团伙在小李拒绝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后,将其转卖给网赌公司抽血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其在构成诈骗罪的同时与抽血团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对其以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电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二、作为求职平台的xx同城,在此次事件中将负怎样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于xx同城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资质许可等进行核验、登记,比如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果招聘信息的发布者已提供上述信息,xx同城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通常会认为平台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无需担责,也就是说平台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但如果网络平台在遇到用户投诉反映后消极怠慢,未及时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需要对于损失扩大部分与招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是在招聘网站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若招聘者在平台被招聘虚假信息蒙蔽受骗时要及时通过最便捷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及时向平台进行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也可以报警处理。网络电商平台收到用户对于该招聘企业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平台则需要对于损失扩大部分与招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平台未尽到审核和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网络平台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技术措施,应该为其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发生安全缺陷、漏洞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做好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如果网络平台方没有及时补救安全缺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崔茂秀 副主任律师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9年 (优于51.34%的律师)
22次 (优于94.74%的律师)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26816分 (优于98.26%的律师)
一天内
34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