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楚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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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宋XX、丁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楚然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个体户,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住包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XX因与被上诉人宋XX、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宋XX和被上诉人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3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丁X向被上诉人宋XX承担偿还剩余全部借款3978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丁X就债务分担达成了书面协议,被上诉人丁X在一审中陈述由上诉人口头承诺向宋XX偿还借款39788元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并不知情被上诉人丁X与宋XX借款一事,且该笔借款数额较大,上诉人不知被上诉人丁X将该笔借款用在何处;被上诉人丁X嗜赌成性,常用上诉人手机还款走账,上诉人不清楚这些资金往来的性质,不认可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宋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薛XX和丁X共同借债,丁X没有还款能力。
丁X辩称,一审中上诉人认可该债务,并有还款行为;丁X与薛XX离婚,已经将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日二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间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剩余借款39788元。二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宋XX请求二被告丁X、薛XX偿还借款3978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X、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XX剩余全部借款397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35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薛XX提供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要证明上诉人薛XX与被上诉人丁X在2019年3月18日协议离婚,该协议约定双方就共同银行贷款350000元,全部由薛XX承担,且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的事实。丁X质证称案涉债务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上,双方有口头协议未还款的部分有30000元,薛XX承诺由她还,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宋XX质证称薛XX在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微信上认可案涉债务,薛XX是知道该笔债务的。丁X提供从其账户转到薛XX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要证明薛XX与丁X共同向宋XX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薛XX质证称对银行转账流水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宋XX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出借,并没有将这笔钱交给薛XX,丁X提交的四张银行流水日期是在2016年、2018年、2019年,这些往来账目不能证明宋XX将该笔借款转给薛XX。经核实,本院对上诉人薛XX提供离婚协议复印件和丁X提供银行交易流水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记录及薛XX和丁X在借款期间陆续向被上诉人宋XX还款转账事实,已证实薛XX在与丁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晓向宋XX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提供的聊天记录、薛XX向宋XX还款的事实及一、二审当事人陈述,能够证实薛XX在丁X借款后知悉该事实,并且其向宋XX还款的行为也是事后追认借款事实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属于薛XX、丁X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二人理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薛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7元(薛XX已预交),由薛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楚然,男,39岁,汉族,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商事及经济合同诉讼、涉外经济合同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47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