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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多次催款未回,起诉追回工资及其利息

发布者:李会民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6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魏某某诉曹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李会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支付原告魏某某工资款2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一年期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江苏省盐城,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500元,原告工作了三个月。2021年6月3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5500元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中承诺2021年7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曹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欠条,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魏某某主张曹某支付劳务工资欠款25500元,提供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拖欠魏某某劳务工资款25500元,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2021年7月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7月6日至该款履行完毕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判决: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某某工资款25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6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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