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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发布者:李会民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1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威,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余xx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4250元(违约金参照一年期贷款利率4.25%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实际支付至履行完毕为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份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被告欺骗原告其未婚,与原告谈对象,还经常到原告家中玩,与原告父母商量订婚一事,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早已结婚生子。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多次以各种借口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金额100000元。约定于2019年7月27日前归还全部金额,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找各种借口拖延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余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份被告余xx和原告张xx通过网络认识,与原告谈对象。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23日,多次以各种借口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及给付现金方式,累计出借给被告100000元余元。后原告催要还款,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人余xx于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阳历1月23日向出借人张洪梅累计借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借款期限为12个月,于2019年7月27日前归还全部金额,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余xx3412021994××××××××出借人:张xx3412251994××××××××日期:2019年阳历1月14日”。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发红包交易凭证、录音光盘、及张洪梅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尚余10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是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到期不归还借款系违约,应支付相当于利息的违约金。本院酌定按照起诉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案件判决:

一、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张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计1192.5元,由被告余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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