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6日15时2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阜阳市人民东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阜阳市汽配公司门前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7天,诊断为右上下肢软组织擦挫伤,右胸肩部软组织挫伤,头面部软组织磋商,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经鉴定,原告因交通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休息期以医院医嘱为准,住院期间需设一人护理并增加营养。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停车拖车费、鉴定费合计23895元。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赔偿原告13150元。
【本案焦点】
1、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诉讼费、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3、赔偿项目、数额的确定及依据。
4、鉴定意见书对误工期等期限的确定是否正确。
【审判结论】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者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按照比例直接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内按照赔偿。
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鉴定费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关于诉讼费问题,《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以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原告受伤后未及时介入而导致诉讼的发生,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和立法本意,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交强险部分相应的诉讼费用。
关于赔偿项目数额和依据问题。原告系城镇居民,从事安装公司,由于本人未举证证明本人和护理人员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每年37074元的标准。误工期限按30天计算,护理、营养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期限为准。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质疑,最终法院虽未同意重新鉴定,但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软组织磋商误工日在30日以下,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30%以上误工日为90天,但原告病例记载皮下软组织出血并未达30%,故对误工日的异议理由成立。但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其右前臂血肿经手术切排,期间需要护理并加强营养,故鉴定书中确定原告住院期间需设一人护理并加强营养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律师提示】
很多人遇到事情后会打电话咨询律师,其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李律师认为,从当事人选择给律师打电话的那一刻起,就表明其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完整、专业的法律帮助,而真实的诉讼过程绝非是给律师打电话获得免费咨询能解决的。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伤者一方,所面对的通常都是对方(绝大部分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强大的专业律师甚至是律师团队,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项又非常复杂,故是获得简单的咨询还是需要律师帮你完成整个程序,应慎重权衡。另外,李律师再次郑重提示,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以便维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6日15时2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阜阳市人民东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阜阳市汽配公司门前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7天,诊断为右上下肢软组织擦挫伤,右胸肩部软组织挫伤,头面部软组织磋商,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经鉴定,原告因交通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休息期以医院医嘱为准,住院期间需设一人护理并增加营养。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停车拖车费、鉴定费合计23895元。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赔偿原告13150元。
【本案焦点】
1、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诉讼费、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3、赔偿项目、数额的确定及依据。
4、鉴定意见书对误工期等期限的确定是否正确。
【审判结论】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者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按照比例直接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内按照赔偿。
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鉴定费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关于诉讼费问题,《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以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原告受伤后未及时介入而导致诉讼的发生,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和立法本意,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交强险部分相应的诉讼费用。
关于赔偿项目数额和依据问题。原告系城镇居民,从事安装公司,由于本人未举证证明本人和护理人员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每年37074元的标准。误工期限按30天计算,护理、营养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期限为准。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质疑,最终法院虽未同意重新鉴定,但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软组织磋商误工日在30日以下,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30%以上误工日为90天,但原告病例记载皮下软组织出血并未达30%,故对误工日的异议理由成立。但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其右前臂血肿经手术切排,期间需要护理并加强营养,故鉴定书中确定原告住院期间需设一人护理并加强营养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律师提示】
很多人遇到事情后会打电话咨询律师,其案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李律师认为,从当事人选择给律师打电话的那一刻起,就表明其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完整、专业的法律帮助,而真实的诉讼过程绝非是给律师打电话获得免费咨询能解决的。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伤者一方,所面对的通常都是对方(绝大部分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强大的专业律师甚至是律师团队,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项又非常复杂,故是获得简单的咨询还是需要律师帮你完成整个程序,应慎重权衡。另外,李律师再次郑重提示,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以便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