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李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为其提起离婚诉讼,带原告到法院立过案后,原告当日便又外出打工,李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由于被告正在外打工,经法院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不肯回来,也不提供详细的送达地址。在法院在采取其他法定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经律师与法院协商,并代原告缴纳了送达费用,采取了公告送达,结果被告在公告期内回来,遂定好开庭时间。当庭调解,鉴于原告亲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些债权债务问题,经双方协商,原告为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遂自愿支付给被告14000元。
【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案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2、原、被告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3、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给被告王某人民币14000;
4、原、被告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案顺利结案,原告重获自由,开始奔向新的生活。
原创作者:阜阳知名专家律师李会民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李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为其提起离婚诉讼,带原告到法院立过案后,原告当日便又外出打工,李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由于被告正在外打工,经法院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不肯回来,也不提供详细的送达地址。在法院在采取其他法定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经律师与法院协商,并代原告缴纳了送达费用,采取了公告送达,结果被告在公告期内回来,遂定好开庭时间。当庭调解,鉴于原告亲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些债权债务问题,经双方协商,原告为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遂自愿支付给被告14000元。
【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案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2、原、被告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3、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给被告王某人民币14000;
4、原、被告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案顺利结案,原告重获自由,开始奔向新的生活。
原创作者:阜阳知名专家律师李会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