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6月16日 ,广西浦北县农民韦某4个月大的孩子患支肺炎,到浦北县某人民医院就诊。由于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大,韦某虽不住院也办理了住院手续。医生给孩子输液后就让韦某带孩子回家了。第二天上午韦某仍然带孩子到医院输液后回家。不料下午孩子喝水时剧烈咳嗽,后昏迷不醒。韦某以为是呛水窒息,急忙抱孩子到附近的卫生院救治。卫生院抢救半小时后称无力回天。韦某不甘心,又送到浦北县某医院。医生抢救一阵后宣布临床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死因却不是呛水窒息,而是肺炎合并心肌炎!韦某悲痛之余,认为卫生院和某医院存在过错,委托麻强律师提起诉讼。
麻律师和医学顾问查阅了两家医疗机构的病历材料。发现如果仅仅从病历记载看,医方几乎没有过错。孩子送到卫生院时已经停止呼吸,转到某医院已没有生命体征。两家医疗机构的抢救方向虽然被家属误导,但在紧急情况下也不算明显过错。焦点在于韦某称某医院同意让孩子每天打针后回家住。但病历却记载为医方要求孩子住院治疗。某医院的答辩状也称韦某不听劝阻,私自抱孩子回家。应当对孩子的发病和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如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司法鉴定,某医院可能仅承担劝阻不力的责任,医疗参与度估计在5%--15%之间,甚至可能完全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证据明显不利,本案可能败诉的情况下,麻强律师从韦某的陈述了解到,孩子送到卫生院时其实还是有呼吸的,病历却记载孩子到卫生院时已经没有呼吸,与事实不符。并且,家属下午当即要求某医院封存病历,但医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晚上九点才完成封存。并且护理记录基本没有指标,查房记录也没有查体等记录。麻强律师由此判断,病历可能有问题!建议申请电子病历鉴定。韦某咨询了医学人士后同意了。最后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的鉴定机构对某医院的电子病历进行鉴定。发现出院病历是在孩子死亡24小时后才书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且电子病历系统存在缺陷,有多处修改却无法溯源。鉴定结论认定某医院的病历不合法。之后法院据此再委托医疗过错鉴定,各鉴定机构均以病历的真实性存疑而不予受理。最后,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浦北县某人民医院违规书写、修改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定医方承担60%的民事责任。韦某的孩子应当住院而不住院,导致突发急病死亡,韦某自负40%的责任。医院应赔偿韦某各项损失54万余元。医院上诉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