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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医”无证坐堂大药房连带赔偿

发布者:麻强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7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1年3月19日上午,叶某在钦州某小镇赶圩时感觉肚子痛,心脏不适,随即到镇上一大药房找坐堂的老中医治疗。“老中医”陈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却接诊治疗。给患者开药、注射青霉素后,患者病情加重昏倒。患者妻子赶来,送去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中午13点宣布临床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药店的坐堂老中医非法行医,注射青霉素没有进行皮试,向卫生局投诉。并进行了尸检。但结果出乎家属意料,死亡原因并不是青霉素过敏,而是心源性猝死。也就是说,患者死亡是自己心脏病发作所致,不是非法行医所致。卫生局认为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仅打算对“老中医”陈某作行政处罚。

死者家属委托本律师维权。本人告知家属,卫生局只能对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但那是刑事诉讼,只解决“老中医”是否犯罪的问题,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家属同意了。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老中医”陈某的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鉴字第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相关的疾病。某大药房和“老中医”陈某对患者治疗存在过失,未尽注意义务,转医义务,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25%。也就是说,司法鉴定专家认为老中医只有25%的民事责任。

面对不利的鉴定结果,本人据理力争。开庭时安排了2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上午10点患者就到大药房就诊,12点以后患者妻子才赶来将患者送去卫生院。期间耽误了2个多小时,这对心脏病患者来说是致命的。因心脏病并非不治之症,如及时到正规医院抢救,完全有可能成功救治。并且,被告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采取了比较折中的做法,判决陈某对叶某的死亡承担40%的民事责任,大药房负连带责任。

非常可惜的是,死者虽然一直依靠给别人开车跑运输养家糊口,但他和家人一直住在农村,雇佣他开车的个体老板又不肯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只能按照农村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不足十万元。(如以后家属能取得有关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1年3月19日上午,叶某在钦州某小镇赶圩时感觉肚子痛,心脏不适,随即到镇上一大药房找坐堂的老中医治疗。“老中医”陈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却接诊治疗。给患者开药、注射青霉素后,患者病情加重昏倒。患者妻子赶来,送去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中午13点宣布临床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药店的坐堂老中医非法行医,注射青霉素没有进行皮试,向卫生局投诉。并进行了尸检。但结果出乎家属意料,死亡原因并不是青霉素过敏,而是心源性猝死。也就是说,患者死亡是自己心脏病发作所致,不是非法行医所致。卫生局认为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仅打算对“老中医”陈某作行政处罚。

死者家属委托本律师维权。本人告知家属,卫生局只能对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但那是刑事诉讼,只解决“老中医”是否犯罪的问题,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家属同意了。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老中医”陈某的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鉴字第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相关的疾病。某大药房和“老中医”陈某对患者治疗存在过失,未尽注意义务,转医义务,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25%。也就是说,司法鉴定专家认为老中医只有25%的民事责任。

面对不利的鉴定结果,本人据理力争。开庭时安排了2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上午10点患者就到大药房就诊,12点以后患者妻子才赶来将患者送去卫生院。期间耽误了2个多小时,这对心脏病患者来说是致命的。因心脏病并非不治之症,如及时到正规医院抢救,完全有可能成功救治。并且,被告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采取了比较折中的做法,判决陈某对叶某的死亡承担40%的民事责任,大药房负连带责任。

非常可惜的是,死者虽然一直依靠给别人开车跑运输养家糊口,但他和家人一直住在农村,雇佣他开车的个体老板又不肯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只能按照农村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不足十万元。(如以后家属能取得有关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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