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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涉案金额60余万元,终获缓刑

发布者:方园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6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2018年入职老板李某的公司,通过他人的身份证件注册淘宝店铺,并通过该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饿了么”“美团”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外卖箱、头盔,后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刑事拘留,后在第37天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进行司法鉴定吴某的销售金额为60余万元

办案经过

吴某亲属在公安侦查阶段即吴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就委托方园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件,接受委托后,方园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某,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并给吴某做了充分的法律咨询,让吴某了解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同时告知了吴某本案中哪些内容是有利于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此外,方园律师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递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检察院阶段,多次与承办人就吴某的从犯地位、涉案金额进行沟通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在刑事拘留第37天吴某成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案金额从80余万降到60余万元且认定了吴某的从犯地位,经过法院审理,终获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

办案心得

根据《刑法》第214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是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行为人要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三是涉案金额较大,实践中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我们需要搞清楚的就是:吴某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从犯?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吴某是否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过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方园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吴某是在2018年通过网络聘到老板李某的公司上班一开始吴某并不知道老板销售的服装、外卖箱、头盔等都是假的,因为自己做淘宝店客服,客户也在询问货物是否有问题,所以自己还和老板确认,老板回答说没有问题,只管卖就是了;直到2018年10月份,偶然间才知道这些货物是假的;再者,吴某的淘宝店都不是自己注册的,都是老板李某直接注册好了之后交给吴某来维护的,对于货物哪里来的、怎么定价,吴某都不参与,全是老板决定并负责,所以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从吴某入职到2018年10月,该期间的20余万的销售金额不应计入吴某的涉案销售金额,因为该阶段吴某并不知道销售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己以为就是纯粹的网店客服,且还和老板进行了确认,老板也告诉他没问题只管卖,这些聊天记录都可以证实,即该阶段吴某不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

三、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违法犯罪纯属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为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发生,且吴本人获利甚微,自己只获得了壹万余元的工资。

吴某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悔过,当庭认罪,节约司法资源,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最终认定了吴某的从犯地位,最终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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