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园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5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被告人丁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为生产、销售假冒“康宝莱”品牌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茶饮(海外版)、Cell-U-Loss(细腰片)、TotalControl(全能片)、Therom-Bond(燃脂片)等产品,购买了大豆分离蛋白、奶昔等制假原料及标签、空瓶等生产、包装设备,以其租赁的苏州市吴中区招商小石城玫瑰园42-102室等地作为制假场所,安排其父亲被告人丁某2负责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的原料,安排被告人何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何某1、何某2 、何某3、何某4等人从事称重、灌装、封口、贴标、套袋、封箱等工作,大量生产假冒的“康宝莱”品牌产品,通过快递、物流销售给被告人姜某等人。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29日间,被告人丁某销售给被告人姜某假冒“康宝莱”品牌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茶饮(海外版)、Cell-U-Loss(细腰片)、TotalControl(全能片)的金额为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假冒“康宝莱”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万余元。
被告人姜某于2016年底至2017年11月间,明知从被告人丁某处购买的上述“康宝莱”系列产品系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仍然予以购买,并利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拼多多等互联网销售平台销售给他人。2017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姜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717号1号仓库,查获从被告人丁某处购买的假冒“康宝莱”品牌蛋白混合饮料(代餐奶昔)、茶饮(海外版)、Cell-U-Loss(细腰片)、TotalControl(全能片)、Therom-Bond(燃脂片)等产品,货值合计人民币130万余元。
律师点评:此类案例一定确定好既遂与未遂的数额,从而明确量刑幅度。在此类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定要将辩护人与其他同案犯进行区分,区别其行为和主观,以寻求罪刑相适应。并恰当运用自首坦白等进行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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