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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最低徒刑

发布者:方园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6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杨某、潘某、仇某、洪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技师学院男生宿舍公共平台,随意围殴该校学生被害人夏某2(男,1999年2月生),致夏某2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后被告人吴某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夏某2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夏某2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杨某、潘某、仇某、洪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夏某2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杨某、潘某、仇某、洪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认定吴某构成抢劫罪,并将其他人认为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我作为洪某的代理人,积极采用罪轻辩护,将其刑罚从五年最高型降到六个月有期徒刑,使得被代理人成为共同犯罪中量刑罪轻的。

律师意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定要积极寻找被代理人与其他被告人行为性质、程度的细微区别,积极运用自首坦白等罪轻辩护,最大程度地降低被告人刑罚,使得罪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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