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园律师
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
18262030384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雷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建议量刑10年,最后判决2年2个月

发布者:方园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16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雷某的丈夫李某网上购进各种美容针剂,在通过微信账号销售至全国各地,作为妻子的雷某除了在生活上对患病的李某予以照顾,在空余时间帮助李某贴签、装盒,后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以刑事拘留并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雷某为主犯,对雷某建议量刑10年。

【办案经过】:

雷某亲属在法院审理阶段委托方园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件,方园律师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安排会见了雷某,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并对雷某做了充分的开庭辅导,让雷某了解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同时告知了雷某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方园律师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递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家属的配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10年的量刑建议,雷某终获2年2个月有期徒刑。

【办案心得】:

根据《刑法》第141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二是行为人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案中,我们需要搞清楚的就是:雷某在本案中是否有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即使不是从犯,在主犯中相比,是否作用相对较小?雷某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检察院认定的假药的种类和涉案金额是否有误?

经过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方园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雷不存在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也没有参与并负责“药品”的销售,只是做一些“贴签、装盒”的辅助性工作,“药品”进货及销售都是由被告人李某负责,对于“药品”卖多少钱、怎么卖她都不过问,也管不了,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所有进货工作(包含“药品”、包装、标签等)都是雷某丈夫负责,且雷某没有合成、精制、提取、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也没有在包装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的行为,更没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雷某只是听从李的安排,将出售的“药品”进行贴签、把贴签后的“药品”装到包装盒里,再把装“药品”的包装盒送到即将送去邮寄的车上。

2、被告人雷小学二年级没有毕业,不会用手机打字进行销售工作,本案中用于销售的微信都是被告人李注册的,也都是李在使用,雷只使用微信昵称“美好的回忆”与亲戚朋友语音或视频沟通。自己也和李说过不要让他干这行了,但李都不听,甚至对雷打骂,雷无奈与李离婚,但心想李有肝病,所以又复婚方便在生活上照顾他,有时间就帮他做些“贴签、装盒”的辅助性工作。

二、被告人雷某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悔过,当庭认罪,节约司法资源,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雷某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小学二年级文化、法律意识淡薄。

四、本案中,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该产品为假药,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所涉药品为假药的证据并不充分,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故其他所涉药品不能被认定为假药,应当予以扣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检察院的10年量刑建议,与主犯中相比,雷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最终判决雷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方园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8262030384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3.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67分 (优于89.1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方园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552 昨日访问量: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