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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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XX厂与潮州市XX厂、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培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潮州市XX厂与被告潮州市XX厂、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潮州市XX厂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XX厂主张双方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潮州市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潮州市XX厂负担。
陈培聪,司法部注册执业律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潮州市律师协会会员,首届潮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潮州
  • 执业单位:广东收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5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