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潮州市XX厂与被告潮州市XX厂、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潮州市XX厂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XX厂主张双方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潮州市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潮州市XX厂负担。
陈培聪律师
发布者:陈培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潮州市XX厂与被告潮州市XX厂、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潮州市XX厂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