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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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秋卿、潮州市湘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陈培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管秋卿、潮州市湘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XX行申1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秋卿,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B,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潮州市湘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政府办公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原审第三人:潮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路富XX二层南面,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原审第三人:潮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西XX新安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再审申请人A因诉被申请人潮州市湘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桥区社保局)及原审第三人潮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潮州市XX公司不履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潮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湘桥区社保局辩称的申请人“资料造假”、“骗保”等所谓“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该局在没有制作决定书发给申请人,依法撤销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停发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以XX公司代申请人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交的资料造假为由,认定湘桥区社保局停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主张理由不成立,系原审法院被该局的谬论所误导,本末倒置,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湘桥区社保局具有审核、审定并支付其辖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定职责,广东省XX、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妥善解决本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广东省XX同意,联合发布了XX人社发[2011]237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并就该237号文的贯彻落实制订了XX人社函[2011]45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XX人社发[2011]237号文的适用人员范围是广东省户籍、至2011年7月1日之前曾与该通知所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缴费纳入人员在向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个人档案原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案中,管秋卿通过XX公司向湘桥区社保局提出申请,A本人和XX公司均应对涉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本案经查实,A和XX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A个人档案原件,A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潮州市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已于2014年7月28日向湘桥区社保局发出《关于湘桥区人社局举报参保人及XX公司涉嫌造假骗取社保金的调查报告》,并于同年10月15日向包括湘桥区社保局在内的报案单位发函,其中处理意见及建议提到应认定同类型的永诚劳保补缴费明细表中参保人(A等202人)的招工手续造假,而A是上述参保人之一,故原审认为A提交的涉案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要求,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湘桥区社保局停发管秋卿的基本养老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A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管秋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管秋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付XX
审判员  方丽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瑜
陈培聪,司法部注册执业律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潮州市律师协会会员,首届潮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潮州
  • 执业单位:广东收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5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