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责,依法应担责
问:律师您好,我家住在三楼,楼道里的灯已坏掉二十多天,我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报修,但物业公司一直未派人维修。一天晚上,我下楼时因楼道漆黑,不小心摔倒致我盆骨骨折并住院治疗。请问,我摔倒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是否应该向我赔偿?
律师释法:一、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了对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保证小区楼道内照明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理等。
二、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您摔伤的直接原因,但如您所说,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到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保养、日常维护之责,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您摔伤的因素之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时明知楼道内的照明灯已坏掉,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发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防范义务。但您自己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摔伤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您自己应按照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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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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